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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应否列入失信记录

2015-11-24 07:56:59 常青村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上月提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不交物业费将被列入失信记录。近日,修改稿中的这条规定作出了限制性要求,拒不执行司法或仲裁裁决的,才会按照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自从各地试行公民个人征信制度以后,哪些失信情况该列入记录范围。作为物业企业,自然希望通过征信制度来促进物业费的征收,而不少业主却对此意见纷纷。南京市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订时,就遭遇了这个问题,现在解决的办法是:既要将物业费缴纳问题列入征信记录,又要设置严格的前置条件,做到既能惩罚失信,又不误伤好人,也在物业和业主权利之间求得平衡。

把欠交或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列入失信记录,支持者当然有其理由。首先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从实践看,少数人拒交物业费将损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在调研中发现,南京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死胡同,业主不愿意交费,因为物管企业服务质量不行,不交费之后物管企业怠工,服务质量变得更差……业主、物管企业、政府三方都苦不堪言,老百姓尤其不满。通过征信制度来促进物业费的缴纳,也就成了必须采取的手段了。

不过,不少业主反对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也是有道理的。因为欠交物业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不排除个别人无理拒交,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拒交物业费是有一定的理由的,或者是因为物业公司在公共资源管理上存在问题,或者是自己家庭的某些矛盾没有得到解决。而在这些纠纷中,很难说就完全是业主的错误,更多情况下确实有物业的责任。那么,如果不加区别地把业主纳入失信记录,这是不公平的,政府也不能偏袒物业而欺负业主。再说,法律规定的是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难道合同规定,在物业不履行责任时,业主还要及时、足额地缴纳物业费?那他们的救济渠道在哪里?

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失信记录是可以的,但必须要有严格的前置条件,总的来说,必须是证明业主属于“恶意欠费”,所谓恶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也不存在物业的责任;而且这个“恶意”不是由物业认定的。对此,南京市的立法的第一步,是设置了权威的第三方裁定的原则。最初的规定是: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但这条规定遭到80%的网友反对。一是因为物业服务有问题,业主也要无条件照交物业费,这在情理上说不通。二是,业主从自身权利受损认为物业有错,到法院是寻求救济也是业主的权利,法院即使判决应该全额缴费,也不能说明业主是恶意拒交的不诚信行为。有业主举例说,当法院判决物业也有责任,物业费打折80%,这难道也是业主不诚信吗?

所以,最后南京市的立法修改为: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里不同点是,只有在法院裁决之后还拒不履行,才会被认为不诚信,这样的表述是合理的、公平的。

据报道,南方某大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只要物管企业催缴两次仍拒不缴费的,就要计入业主的个人信用档案。难道政府认为当地的物业服务都很好,拒交物业费的都是无理取闹的“刁民”,所以只维护物业的权利?正确的做法是,既要解决无理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也要保证广大业主的权利,还要有助于改进物业的服务,把业主记入征信系统的做法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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