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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任性收滞纳金,谁给的权利?

2016-01-25 18:54: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近日,福建三明网友“kardel”在东南网《直通屏山》反映,2015年12月16日,他收到三明燃气公司的通知,称其因银行卡余额不足,不能全额支付417元燃气费,而被收取了97元的滞纳金。“kardel”认为,两个月不到就收了百元滞纳金,这样的滞纳金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不合理。燃气公司应先把银行卡里的钱扣掉,不足部分再收取滞纳金。(1月25日 东南网)

不告知就收滞纳金,燃气公司太任性

网友“kardel”质疑说,“为什么不能先扣余额,再对不足部分收取滞纳金呢?”这其实关系到银行卡信息安全的话题,燃气公司心有余而力不足。银行扣收客户贷款或利息时,如果余额不足,可以扣掉卡里所有的钱,因为银行有权知道银行卡内的余额,并进行人工处理。但银行在扣划燃气等费用时,将扣划不成功用户的名字抄告燃气公司,却不能将客户银行卡上的余额告诉燃气公司。否则,就违反了规定。事实上,客户也没有授权银行向第三方公开银行卡信息。所以,网友“kardel”的上述质疑不成立,实际操作有难度。

燃气公司收取滞纳金前,没有将银行卡余额不足的信息反馈给用户,直接扣收滞纳金,值得商榷。燃气公司只要能证明自己作了这方面的努力,客户因自身原因没有收到这样的告知,比如手机欠费没收到信息,贴单催款被风刮或者被人撕了,燃气公司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应该有什么争议。可燃气公司没有作任何努力,银行扣划不成功就开始收取滞纳金,属于应尽未尽告知义务。这样收取滞纳金,就存在不公平之处。 [详细]

燃气扣缴滞纳金戳中权利错位隐忧

根据法律规定,滞纳金一般用在行政管理领域,比如税务机关、交警部门等行政部门追缴费用等等。然而,对于燃气公司而言,其并没有行政管理权限,根本不存在收取滞纳金的说法。即便燃气公司以相应手段保障居民及时履行缴费义务,也应该适用违约金,而并不是滞纳金。在燃气公司与居民之间,所签订的只是普通的燃气供用合同,双方之间不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并非行政管理的双方。假如,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则表明燃气公司将自身定位错误,误认为拥有行政管理权。

其实,这种忧虑并非空穴来风。对于燃气公司而言,其虽然是市场化主体,但却具有垄断经营的属性,对于收费方式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在这种模式下,居民处于劣势地位,而燃气公司出于强势支配地位,就可能会挤占居民的权利空间,造成权利的不对等。一旦燃气公司没有将自身权利摆在正确位置,所谓的滞纳金收取不过是其垄断心态的一个缩影,可能还会表现在其他方方面面。从居民的屡屡投诉,以及燃气公司的自我辩解中,都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权利错位已经异常明显。

应该说,根据法律规定,居民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维权渠道,向燃气公司讨一个说法。但是,在该事件中,却可以看出燃气公司的自大心态,认为滞纳金的收取合情合理。面对这种情形,在畅通居民权利救济渠道的同时,还应该强化外部监管和制约,倒逼燃气公司摆正自身的位置。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双方之间的权利平衡,赋予居民更多的话语权,真正铲除滞纳金滋生的土壤。[详细]

精彩短评

莫让“违约金”披上“滞纳金”的马甲

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滞纳金,并不适用于行政管理领域的中的滞纳金制度,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换言之,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滞纳金,已涉嫌违法,用户完全可以拒缴;如果燃气公司强制扣缴,用户可以依法维权。然而,既然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滞纳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且这种违法行为比较普遍,有关部门就不能置之不理,应对水、电、燃气、电信等收取滞纳金现象进行清理、整顿和查处,莫让违约金披上滞纳金的马甲,侵犯公众利益。(张西流)

“任性滞纳金”不止缘于“法规欠细密”

依靠滞纳金不断叠加去约束欠款人行为的方式是比较落后的,除了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如果凡事都能认真对照群众路线的要求与标准,自然可以促使燃气公司主动而为,积极寻思改进对用户的贴心服务。心中若是牢牢绷着这根“弦”,老百姓对“欠费罚单”的意见肯定是会少多了。(司马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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