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据2月17日《华商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常识,其中这个“人人”既包含着所有共和国公民,更包括所有单位和各级政府,在尊重和敬畏法律的同时,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随着法治社会的向前推进,这一法治概念也已经深入人心。按说,作为市级政府,面对普通公民的行政诉讼,既要为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感到欣慰,更要积极并坦然应诉,把矛盾纠葛交给法庭依照法律进行裁决。这既体现政府敬畏法律和尊重普通公民的诉讼权利,更是在用实际行动践行依法行政。更何况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少地方基层政府非但没有把当被告视为“不光彩”,反而以此作为普法和与群众深度交流沟通的一种方式,不仅主要领导领导带头出庭应诉,还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进场旁听,政府负责人不但没有因为当群众被告而损了权威、丢了面子,反倒因此树立起了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反观华阴市政府,因为土地登记纠纷被当事村民告上法庭,本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行政诉讼,让法律来做出公正裁决,反倒选择“不闻不问”,既不出庭应诉,也不向法庭递交答辩状,甚至不参加庭审,即使最终法庭以缺席判决华阴市政府败诉,在上诉期内,依然选择“沉默”,更不履行法庭的判决义务,完全就是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这不仅是在藐视法律,也是对村民原告乃至的法庭的不尊重。表面上,华阴市政府的这一行为,是近两年来渭南中院行政庭审理200多起民告官行政案件中,唯一一次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例。但背后折射出的“权不惧法”和民告官的“诉讼难”,却注定不是“孤例”。 尽管在几乎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中,民告官的被告一方,都能尊重法庭积极主动出庭应诉,但稍微留意一下就不难发现,“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还是比比皆是,即便也有不少地方对主要领导出庭应诉次数进行制度规定,但这种基于制度规定下的出庭应诉,显然还有一种“不情愿”的成分,离主动出庭应诉或成为常态化还有较远距离,表面上看,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极少亲自应诉是因为工作繁忙,难有“闲暇”时间,实际上还是在思想意识中,没有把权力和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厘清,并没有从内心深处将权力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即使一般工作人员代表政府出庭应诉,敷衍应付往往也大对法律的诚意,尤其是当政府一方作为被告败诉之后,在履行法庭判决方面更是“困难重重”,“赢了官司赔了钱”,判决书成一纸“空文”,在诸多民告官原告的胜诉案例中,早已是屡见不鲜。有些民告官胜诉的原告一方,由于担心受到权力报复或被“穿小鞋”,甚至选择远走他乡。 显然,现实的行政诉讼和法治环境,还没有彻底摆脱权力的干扰,以权力抵触法律甚至代替、超越法律的某些“人治观念”在某些部门领导的思维中还根深蒂固。某些基层政府宁愿动用财政资金花钱买平安,也不愿让群众走行政诉讼的法律途径,群众在法制意识增强的同时却遭遇现实权力消解的尴尬,虽然华阴市政府面对民告官的诉讼置之不理,且已经败诉,然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强势的权力面前,却又显得苍白甚至无可奈何,如果生效的法律判决在强势的权力面前不能得到完全履行,不但会大大降低群众对行政诉讼法律的信任和信心,也会让法治社会沦为只对民不对官甚至对各级政府“无效”的“权力法治”。因此,如何针对拒不履行行诉法判决义务的“官方”进行“法治”,在保障“民告官”公平、公正的同时,对类似华阴市政府这样权力藐视法律的行为,又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矫正”作用,依然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大胆的创新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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