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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的“表白”是浪漫还是耍流氓?

2016-03-22 18:26:47 斯涵涵 舒锐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福州女大学生被偷拍 要求删照遭拒:太美不可以

心中有爱大胆表白,这是众多当代年轻人的做法,哪怕是匆匆的一面之缘。几天前,微博“福建师大表白墙”刊登一男生求偶遇女生联系方式,并配一张女生在食堂就餐照片,引发该女生及其男友产生抵触情绪,要求删除照片停止制造麻烦,却遭到博主奇葩拒绝,“因为女主太美,所以不可以删,下次请你长的丑一点,我就可以删除。”(人民网 3月22日)

寻找“心动女生”,别少了起码的尊重

在事主已明确告知,未经过她同意刊登其照片,并且多次要求删除的情况下,“福建师大表白墙”博主还是本着自己利益需求,全然不考虑其他人权益,用“太美不可以”的雷回复予以回应和敷衍,既不合乎情理,也不合乎法规。

有人说,虽然此照片未经本人同意,但表白墙是将照片作为非盈利为目的,不应追究。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互联网时代,自媒体迅猛发展,微博微信都成为商家必争之地,点击率都可以化作真金白银。表白墙虽是为学生服务,但其广泛的影响会为博主带来看得见或无形的利益,这也是其执意不肯删除“美照”的动能之一吧。

英国教育家纽曼说过,大学的职责是提供智能、理性和思考的练习环境。让年轻人凭借自身所具有的敏锐、坦荡、同情力、观察力在共同的学习、生活、自由交谈和辩论中,得到受益一生的思维训练。怦然心动的爱情也好,宁静如水的生活也罢,既需要激情,也需要理性、平等与尊重。一旦违背他人意愿肆意妄为,缺乏理性与约束,难免误入法律和道德的死胡同,与大学时代的美好青春南辕北辙。【详细】

对于在公共场所能否对他人拍照的问题值得探讨

目前,相关法律对此问题并未给出明确规定,相关权利保护仅仅停留在由法学理论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层面,一方面让权利不彰,另一方面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障碍。

对于相关问题,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相关权利放在肖像权中予以保护,如意大利和德国法律均有规定:“未经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出售。”而我国《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偷拍他人照片并公开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并不侵犯肖像权,而是纳入了隐私权的范畴。

还须指出,在公共场所,基于公民肖像所产生的隐私权有时也须为了一些因公共利益产生的“阻却违法事由”进行让步,毕竟,社会存在多重价值,公民权利在价位更高的公共利益面前也须受到一定限制。在学理上,至少有以下情况,须允许相关人员在公共场所中拍摄公民照片。新闻媒体为行使正当报道权,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物进行拍照;为了公共安全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摄像并明示;相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执行公务行为。

实际上,法律的本质正是为了进行价值权衡,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关系,为人们行为理清界限。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能成为信息发布平台的现实语境中,有必要对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问题,以及在公共场所对公民拍照的行为界限与法律后果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让法律的底线更加泾渭分明。【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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