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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推动政府主体责任着陆

2016-03-29 17:07:05 范军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福建省率先开展环保督察,党政同责动真格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提出,从今年起,每两年对全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一遍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重要依据。(3月29日《福建日报》)

福建省率先将“环保督查”升级为“环保督察”,一字之差,映射了环保监管的创新思维和升级提质,使一直高空飞行的政府主体责任得以顺利着陆。

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环保监管一直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基本原则,过分强调和依赖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虽然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是环保监管的责任主体,但是对企业的过分依赖使得政府责任主体地位被架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责,甚至为了寻租牟利,乐此不疲。

政府责任主体难以落实,企业也就“看菜吃饭”,很容易放弃环保底线约束和环保法律责任。之前政府部门“环境难治”的慨叹,大多缘于此。2015年兰州市政府发布通告,直指中石油兰州石化作为央企不履行社会责任,兰州石化则指责政府“逼供搬迁”。污染企业不买政府的账,其实都是被惯坏了。

政府是环保责任主体,这是法律赋予政府的环保监管责任。福建省率先实行“环保督察”,强化党政同责,并将督察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推动政府主体责任的着陆。只要政府想抓、敢抓,隐藏在环保工作里的那些见不得光的利益关系就能被彻底撕裂,政企关系就能理顺环境治理的生态就能获得良性发展。

可以期望的是,政府主体责任一旦着陆,环保就不再道阻且长。政府和污染企业的责任边界开始呈现清晰化,环保违法犯罪也就失去了产生侥幸心理的土壤,这无疑也更有利于污染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的树立。“环保督察”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值得肯定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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