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 在功能上,民法通则可被视为一部简陋版的民法典,是特定时期对基本民事关系的概括性立法。然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翻天覆地,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也有了根本改观,民法通则的大部分条文或是被新法替代,或是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立足于民法典的制定,今天我们需要的不再是一部精简版的民法通则,而是一部能够提纲挈领、体现整个民法典精神的民法总则。从“通”则到“总”则,虽然只是一字之变,折射出的却是立法任务的重大转向。 ——系统固化私权成果的“总纲”。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虽然只有11章186条,条文增加的幅度并不是很大,但对于私权的保护而言具有新的意义。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私权利不断得到伸张和立法确认,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囿于当时环境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面对30年来蓬勃兴起的私权利,民法总则必定要给予全面而充分的回应,既要彻底去除民法通则中的计划体制残留,厘定好权力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又要以法的形式重述和巩固私权发展的成果,在保障契约自由、保障合法私有财产等方面有更大进步。民法总则虽然不再是微缩的民法典,但却是私权利的“总纲”,为公民权利提供更为系统化的立法指南,预示着我们将获得最完整、最系统、最全面的权利“百科全书”,大幅度提升私权利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框架结构的“龙头”。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第一编,起着提纲挈领和价值统摄的作用,因此其内容对于民法典的框架结构具有基础性意义,影响乃至塑造整个民法典的风貌。在民法典的编纂方案中,无论是“两步走”还是“三步走”,第一步都是主张将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总则。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一般都有两千多个条文,面对如此庞大的规范群,无论是其内容价值的统一还是法律原则的一致,是逻辑结构的规整还是彼此之间的协调有序,都离不开民法总则的指导和规设。因此,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着“龙头”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它确立民法典自由、安全、平等的基本价值,彰显私法自治的精神,有了它才能使民法典各部分形成一个严密协调的逻辑体系,确保民法典内容结构的和谐性,提升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 ——协调民商事单行法的“基本法”。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典的“龙头”,它在整个国家民商事法律体系中,还处于私法基本法的地位,发挥着统领协调民商事单行法的作用。在民事立法上,我国采取了“变批发为零售”的路径,制定了一大批单行法。在民法典还没有编纂完成之前,民法总则正是要着眼解决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为整合编纂体系完整的民法典提供规范基础,促进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整合。即便民法典制定后,民商事领域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依然存在价值、原则、规范的冲突问题,民法总则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基本价值载体,作为调整各类私法关系的基本规则,有助于更好地协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冲突,协调整个私法体系。而且,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能够保持整个民法体系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更加有效地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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