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在关上这扇门的同时,还能另辟蹊径,将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起来,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对此,有媒体解读为“职业打假人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并疾呼要慎重。其实,换一个角度看,如果法律在关上这扇门的同时,还能为“职业打假”另辟蹊径,将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起来,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反对这条征求意见的基本理由是:“职业打假”就算目的不纯,但对打击不良商家、促进社会公益是有积极作用的,尤其是在消费者保护力度尚不够的当下,职业打假哪怕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也是在“为民除害”。类似的观点表面很解气,本质上却忽略了一个重要逻辑——即便“职业打假”有一定合理性,就一定要靠眼前这部法规来调整、来庇护么? 法律本身只调整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其中的一两部法规、规章更是只能深入非常有限的范围。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即将要出台的这部实施条例,针对的对象局限于“消费者”而非“生产者”,排除掉以营利为目的的不纯“消费者”。这样做,才能“把好钢用在刀刃上”,集中力量保护真正的弱势群体。至于利用无良商家的漏洞来营利的“职业打假”,完全可以归入另一类法治范畴。 比如,在已有的公益性组织管理办法中,为他们找到一席之地,引导这股“暗流”阳光化。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为相关的一些组织或机构单独立法,给他们“开正道、堵偏门”,给予适当的物质资助与鼓励办法。到那时,“王海们”不必再东躲西藏,苦于无身份、无安全感地“孤军作战”了。当然,个别钻法律和企业漏洞、恶意营利之辈也将无从遁形,让“打假”回归保护消费的初衷。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这句古罗马谚语告诉我们,在某项排除性法律或政策出台时,公众与媒体都要冷静第一,用不着习惯性否定。很多时候,执法主体,乃至执法对象的状况千差万别。比如,曾经对“某宝假货”的打击,不少人理解为“扼杀创业”,时至今日,对比来看有没有很讽刺?很多时候,专业性领域的社会问题真的离不开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对这样的状况,立法者需要与时俱进,真诚对待每一份议论、每一篇建言,把“征求意见”落到实处。对公众的质疑,包括“王海们”的贡献如何认定、权益怎样保护,以及网络条件下“职业打假”的新变化、“以营利为目的”的新认定,都该给出负责任的回应。 |
相关阅读:
- [ 07-26]恶意打假行为已涉嫌违法
- [ 07-26]厘清敲诈与打假才能激浊扬清
- [ 07-26]对恶意打假违法不究也是纵容“恶”
- [ 07-26]对“恶意打假”更需要法律严打
- [ 07-20]别再把“打假索赔”当成“敲诈勒索”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