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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幼童坠亡:家长该不该负刑责?

2017-03-02 08:36:37 马进彪 止凡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2月27日晚,天津大悦城南开店4楼中庭,两个孩子坠楼当场身亡。两个孩子,大的四五岁,小的两三岁,事发时两名幼童被父亲同时抱着在商场四楼栏杆处看夜景。结果,一个孩子跌落,父亲条件反射去抓,非但没有抓住,怀里的另一个也坠落了。律师王优银认为,家长是否有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目前来看,第二个孩子的死亡中家长要负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比较大。

不应过度指责这位家长

马进彪

对于这位家长来说,这是一个无法终止的噩梦。由于自己的失误,失去了两个孩子,这只是噩梦的开始,而在今后的生活中,这位家长则无法摆脱最后场景在心中的重复出现,这是人的心理反馈,也是人的意识停顿,不管是谁经历了这样不存在原谅借口的事,精神上都会难以自拔,可能成为终生之恨。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压力传导体,不管是谁,不幸遇到了什么样的事,周边的人和社会环境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疏解压力的导体。而作为身心正处在极度高压之下的这位家长来说,尽管他存在着极大的失责,但他也是一个人,现实已经对他给予了足够的精神惩罚,而且这种精神惩罚会伴随他终生。

然而,文明社会的进步目标,对于亲情之间来说,并不是非要惩罚已经有了负罪感的人。这位家长,虽然活着,但在他心理层面的感受一定是生不如死。惩罚一词,其来源于大自然的翻译,意为自然力给予的天来之罚。但对于这位家长来说,生不如死的负罪感,已经是一种不罚自痛的最高惩罚。

而出于文明社会的本真目标,那就是要让有负罪感的人,尽可能早日得到人性的基本关怀,这是人类社会进化出的一种对负罪感的洗涤方式,它的意义在于人性的召唤与心灵的回归。人去不能复生,两个孩子已经到了天堂,而这位家长还在人间,因而他也是文明社会进步要包容的一分子。

因此,对于这位家长来说,社会环境不必给予他责怪,试想,父亲之心的责任高度,难道还不如责怪之心吗?在文明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压力传导体,但也正是因为文明二字,才使得压力传导成了一种人性化的传导。在这件事中,律师王优银认为,家长是否有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目前来看,第二个孩子的死亡中家长要负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比较大。

这可能是一种来自于法律的现实,但任何法律的本意都不支持“一罪二罚”。这位家长已经受到了来自心灵深处的惩罚,因为他本身不是主观故意,如果再让他负担一次刑事责任,显然法律就扮演了多余者的角色,因为法律惩罚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身心合一的境界,即被惩者在得到刑罚的同时,心灵也感到无限的痛苦。

而就这位家长的精神现状来讲,极度的负罪感,就是一种发自心灵的痛苦,在这种发自于根的痛苦上,也就没有必要再给予什么刑事责任。而社会声音的传导,应当向着有利于给予这位家长心灵回归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这件事的社会反馈来说,更应当将重点广普地放在如何防患于未然上才对,而不能只是简单地停滞于对这位家长的责怪。

对监护失职的家长更该谴责

止凡

发生在天津的这一幕人间惨剧,本是不该发生的意外。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人们首先要去追问商场的责任。可是,人家的护栏高度是达标的,孩子也不可能爬上去。这一条“问责”的路子被切断后,人们想到的是带孩子的人。如果当时带孩子的是家中保姆或者是其他人,那肯定是对方的全责,应该为过失杀人承担刑事责任。可是,当时抱着孩子的不是别人,而是孩子的父亲。

这就比较难办了。因为,我们都会不自觉地把自己代入到这个父亲的角色。这起惨剧对我们来说,只是一个可怕的意外事故,而对孩子的父母来说,可能是终生无法走出的阴影。这一生,活着的那位父亲也许不再有灵魂。既然他是此刻最痛苦的人(死去的孩子已经无法感知痛苦),他也承受了丧子的代价,那么,我们对他就应该只有同情,而不能有丝毫谴责,要不然就是太过残忍。

让家长为孩子的死亡承担过失杀人刑责,这在我们的“道德”里,简直是不可理解的。事实上,我们从来还没有过这样的先例。家长只要不是故意杀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仅是可以免责的,而且是可以被社会同情的。我们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意识,是因为我们没把孩子看做独立的个体,而仅仅是作为家长的附属物品,一个人因为过失致使自身“物品”不幸消逝,当然没有追责一说。

回顾过往的不幸事件,绝大多数的儿童意外事故,都是因为监护人的不当监护或者失职失责造成。在社会上的好心人事后表达悲悯之情时,真正该问的问题其实是:他们的父母在哪里?他们为什么没能管好自己的孩子?父母二字,意味着责任,负责生,更要负责养,负责管。但是,从没人考核过某男某女为人父母的能力,也没人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资格,哪怕他们亲手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他们的责任也仅仅是,在事后追问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以及他人的冷漠。

让小孩隔着护栏玻璃在四楼往下看,已经是必须制止的危险行为,这个父亲居然把孩子抱到栏杆上面趴着看,而且一次抱两个。这不是太自信,而是太无知,太没有安全意识。虽然他是两个孩子之外,整个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但是他同时也是这起惨剧的直接酿造者。他应否为此承担刑责?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换个人就可以了,假设他不是父亲,他还能免责吗?答案肯定是不能。既然如此,孩子是独立的生命,做父亲的过失致死,凭什么就可以免责?

同情是一种可贵的情感,基于感同身受的同理心。但是,滥施同情有时候也会坏事,因为它混淆了是非,把应该交给法律的问题,绕道交给了道德。因而,本应产生的警示效果无法产生,悲剧只是被解读为令人同情的悲剧,而不是失职父母的责任事故。这是不对的。一个父亲对孩子做了不可理喻的错事,围观者首先应该做的,是站在孩子的立场,对做错事的父亲予以谴责,而不是站在父亲的立场,为其不幸的后果,掬一把同情之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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