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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或免刑责是爱惜法律的体现

2017-05-16 14:18:48 施 经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在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对醉驾情况作出如下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对醉驾的处罚一向严厉。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达到醉驾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发布司法解释,除了因为此前法律规定界限较模糊等,显然还出于指导地方法院、检察院等开展工作的需要,明确将醉驾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有利于摆脱现实执法中的左右为难。醉驾的危险性有目共睹,且许多醉驾是完全可事先避免的,用法律特别是刑法威慑心生侥幸者,有利于降低其铤而走险的风险,在道德层面上,更容易得到普通民众的支持。

然而,一锅端地处理醉驾问题,不论青红皂白将一切醉驾都归为危险驾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在法学界,关于“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始终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律入刑有利于保障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令肇事者有所惧惮,养成三思而后行的习惯。反对观点则认为,不顾危害的程度差异,一律入刑,极可能模糊不同危害行为之间的界限,令法律丧失说服力、缺乏合理性。同时,事无巨细一律入刑,意味着需额外投入一部分司法资源,在我国司法资源仍相对紧张的态势下,“打击面过宽”是不折不扣的浪费。在《量刑指导意见(二)》中,最高法明确表示:“对于醉驾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除一系列可以技术手段核实的数据外(如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等),意见要求综合考虑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程度等相对浮动的因素,这就摒弃了此前一锅端的做法,确保量刑精确到位。

除了对“认定醉驾”等带来直接影响外,《量刑指导意见(二)》或能产生一定的风向标效应。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提速,普通公民对法律的倚赖程度不断加强。在遭遇各类民事、刑事纠纷时,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付诸法律。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正因为其乃国之重器,才不能轻率更易、动辄便“一律入刑”。近年来,法律特别是刑法的容量不断膨胀,“入刑”似乎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万应灵药:因社会上越来越多人不敢做“扶老人”等好事,便有人主张“不做好事入刑”;有人看到任意放生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压力,便主张“随意放生入刑”;等等。这些要求虽谈不上荒唐,但并未考虑到刑法的特殊性。若事无巨细均须以刑法作为衡量标准,实质上也就架空了其他法律和其他处理社会矛盾的方法,进而使社会渐渐失去弹性,充满暴戾之气。

醉驾或免刑责的规定绝不是倒退,这既是实事求是精神的回归,也体现了最高法等对法律这一国之重器的格外爱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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