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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当“枪手”,柔性执法能否补上守法课

2017-07-20 17:57:46 刘勋 谢晓刚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从去年年底开始,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吴检察官陆续6名学生以及家长、学校寄来“求情书”,6名学生都因在一场自学考试中充当“枪手”被抓,前途蒙上了阴影。经过调查,该院检察委员会认为6名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他们不起诉。(7月20日 泉州网)

不起诉替考学生能更好预防犯罪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检察院对6名替考大学生不予起诉,并非因为他们有现实的困境值得同情,也不是追求所谓的柔性执法,而是因为这些替考学生真正认罪悔罪,涉案金额小,未对考试的公平性造成实质性影响,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完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并不存在法外的情感性因素,只是这样的司法效果会给人以柔性的观感。根据刑法规定,替考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严厉打击替考犯罪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提升国家考试的公信力,但是在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中,并不是盲目追求严刑峻法,无差别地对替考人员判处重刑。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根据这样的法治理念,不予起诉替考学生能够很好地预防犯罪,“如果判刑,我的学业没了,工作没了,我该如何面对老师、同学和父母”,这段话就是对欲重蹈覆辙之人最好的规诫,能够深刻认识再次犯罪后果的替考学生,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

不予起诉的决定让替考学生避免了犯罪记录的标签,就不会因为犯罪记录影响未来的升学就业,完全可以挺起胸膛做人,反之,替考学生可能要背着犯罪记录的标签,长期甚至永久活在灰暗的日子里,哪种效果更利于防止替考学生再次犯罪,答案也是一目了然。追求刑事责任的宽与严都是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用严谨的法律适用效果释放出司法的柔性,应该被视为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应该被社会广泛的支持与理解。[详细]

柔性执法也应做到有法可依

替考,除却破坏公平不说,肯定会对其他考生群体带来危害,甚至影响他人一生的轨迹,这并非危言耸听。正因危害如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才会调整为代考或被代的,判处管制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此外,还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替考是违法行为,这应该是一个基本常识,所以任何有着生活困难、履历清白者都不能以此来掩盖明知故犯的本质,即使是面对看起来多么无辜无助、即将就业的大学生也概莫能外。设想一下如果此次被抓的替考者是社会闲杂人员或其他有着生活困境的群体,检察院会不会也来个“柔性执法”不予以起诉?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地检察院难免有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施罚的嫌疑,毕竟许多初犯背后都有着各种原因。

柔性执法有时确实能让硬邦邦的法律规章更显温情和温度,但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任意裁量,而是要将人性化执法置于公共规则的框架内。因此,对于替考被抓的大学生,当地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这个“柔性执法”,也应做到有法可依,毕竟法律代表了正义和威严。[详细]

精彩短评

该给大学生补上公民守法课

一次柔性执法可以“赦免”6名大学生,但有关方面不能以柔性执法为这一事件划上句号,而应该从中看到大学法制教育的不足,要采取有效措施给所有的大学生补上公民守法课,要让现在以及未来的大学生经过几年的大学教育后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如此,才能让大学生少走些弯路,从而更好地推动国家的发展。(言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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