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台的条例作为地方立法,显然可以限制曾在动车上吸烟的乘客购票乘车的权利。不过何谓“情节严重”,“多次类似行为”具体是几次,还需要有详细规定。】 7月24日,广东省法制办官方网站发布了《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从即日起至8月24日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在动车上吸烟,情节严重的,可对行为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拒绝其购票乘车(7月25日《广州日报》)。 动车组列车上之所以禁止吸烟,是因为动车组运行速度快、密封严实,相关设备对烟、明火非常敏感,吸烟不仅扰乱列车运行秩序,还危及列车行车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所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禁止在动车上吸烟;第95条规定对违规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从实际效果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震慑力有限。查处的违法人员大多存在侥幸心理,且再犯的可能性很大。在现有法规震慑力不足的情况下,上述《条例》在最高罚2000元之外,还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有多次类似行为的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拒绝其购票乘车。这点很有必要。 可以说,上述《条例》规定最高罚2000元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致,但“禁乘”却是一种突破,也是该《条例》的看点之一。去年曾有消息称,在动车组上吸烟的乘客,将被限购动车组车票,发现再犯将被终身禁乘动车,这一消息引发争议。但有记者从中国铁路总公司了解到相关部门没有出台过这种规定。 “动车上吸烟将被终身禁乘”的传言出现后,有不少人为之叫好,但有人觉得处罚过重。有律师认为禁乘等同于剥夺乘车权利,值得商榷。那么上述《条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拒绝其购票乘车”恐怕也存在争议。笔者以为,动车上吸烟该不该禁乘关键看三点:一是吸烟情节或后果;二是禁乘的程度;三是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似乎还未出现过动车上吸烟危及列车行车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事件。但吸烟逼停动车组列车的例子已经不少。每次吸烟逼停动车,既影响动车准点率,也存在安全隐患。从保障安全的角度来说,对动车上的吸烟乘客进行适度禁乘是必要的。当然,动车组列车也要从技术上降低吸烟带来的安全风险。 坦率地说,去年传言的“动车上吸烟将被终身禁乘”不太合理,因为终身禁乘没有考虑到吸烟的不同情节和后果等。笔者以为,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有多次类似行为的乘客进行禁乘是必要的,如此可增强法规震慑力,有利于保障动车运行安全。但在多长时间内禁乘,应该考虑吸烟次数和吸烟后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吸烟乘客禁乘也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权利的相关事项应该通过立法作出规定。上述《条例》作为地方立法,显然可以限制曾在动车上吸烟的乘客购票乘车的权利。不过何谓“情节严重”,“多次类似行为”具体是几次,还需要有详细规定,否则执法部门裁量权过大。 笔者以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动车上吸烟最高可罚2000元,在实践中之所以震慑力不足、违规吸烟现象频发,不仅是因为法规处罚力度不足,也是因为一些铁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执法者对动车上的吸烟乘客经常处以500元罚款的话,自然不足以引起吸烟者重视,对其他乘客的警示效果也有限。 简言之,对于动车上吸烟,除了在法规层面加大惩罚力度外,执法层面也要准确裁量、严厉处罚。 |
相关阅读:
- [ 06-01]充分保护免于被动吸烟权
- [ 04-17]“超百万人死于吸烟”呼唤控烟立法
- [ 03-07]降低青少年吸烟率是项系统工程
- [ 03-07]控制青少年吸烟,不能仅靠价格杠杆
- [ 08-17]医治动车吸烟需下猛药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