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民戴女士观影时,影城播放了8分钟广告才开始播放正片。为此,戴女士以影院涉嫌强制消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当地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知情权的侵犯。(9月25日《扬子晚报》) 电影在正式放映之前过多过滥的片头广告,早已让绝大多数观众忍无可忍,但多数人觉得通过法律维权的成本太高,最多就是私下吐槽一下了事,也让电影院更加肆无忌惮。相比之下,戴女士的“较真”行为无疑值得点赞。 电影票上标注的播放时间应为影院履行合同的时间,影院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播放电影,实际上就构成违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可是,一些电影院为了广告播放的效果考虑,甚至占用电影正片的时间,播放长达十几分钟的广告。 影院完全忽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瞄准的是巨额的广告费用。对广告商而言,片头广告能创造一个“零干扰度”的环境。观众只要进了影院落座,就不会再有其他事物分散注意力,也没有自主选择机会,只能专注于银幕内容,广告内容就能被100%传递给消费者。电影院显然看到了这样的优势,片头广告的价位也水涨船高。而观影者只能被动地充当电影院售卖广告资源的筹码,顺带着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消费者买票是为了看电影,不是为了看广告,所以片头广告过多过滥,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脚。按照《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强迫消费者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内容,涉嫌强制消费,构成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这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当然值得赞赏,但依靠单个消费者的单打独斗,确实存在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所以当过长的片头广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一些社会力量不妨参与进来。例如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省级以上的消协组织拥有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期待此类社会组织能够给泛滥成灾的电影贴片广告立立规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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