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在1月18日举办的2017年大数据合作与合规峰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最终顺利进入民法典,“就将从根本上为物联网时代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奠定法律基础,为个人信息的正当化商业使用划定一个明显的法律边界。”(12月18日《法制日报》)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对人格权一直没能予以充分重视。而在物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存在的法律缺陷,就变得更为严重,公民人格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变得更为凸显,这主要体现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与侵害。表面来看,这是互联网的“原罪”,而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在立法上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不力,而互联网的便捷,让不法分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变得更为方便。 另一方面,随着物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也出现了人格属性和商业属性的二元化,个人信息的部分内容具有公开性。另外,个人信息经过存储、搜寻、开发后,出现了商业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在经济上具有交易价值。 最高法有意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这有利于保护好个人信息等公民合法权益,是在筑牢个人信息安全屏障,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各项正当权利。区分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与商业属性,划分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法律边界,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一方面则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可谓“双重利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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