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有意识到界限问题的敏感、体会到价值冲突,才能在司法裁决中时刻提示自己如何矫正自己的个体认知,进而使裁判契合普遍的价值观念。】 前不久,备受公众瞩目的“劝阻吸烟猝死案”二审结案。这让我想起去年另一起令公众“炸锅”的山东“辱母案”。两起案件的二审改判,都赢得了公众的广泛称赞。报道称这是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最终让正义不再缺席。 有人说,两起案件二审的改判充分说明了审级监督职能的良好运作,正义必须有程序作为保障才能实现。这样的说法在法律人的认知范围内当然没有问题。不过,社会生活的逻辑并不是法律的逻辑。一些案件借助强大的舆论传播,其判决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放大,一旦公众贴上“低劣”的标签,二审改判充其量也只是被公众批判后的“亡羊补牢”,刻上了舆论压力使然的印记。司法与公众的“裂痕”既已产生,如何能期望迅速弥合?当然,公正的实现最终须寄望于复杂的“人”的因素。法官对生活的认识,取决于他自身的阅历和素养。我们既然要保障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就应该容忍其基于不同视角对同一案件的不同看法。真正的问题在于不仅要考虑二审审级监督职能如何良好发挥作用,更要关注司法机关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司法裁判中法律规范的目的得以公正实现,以及在个案中如何防止个体化的理解过分偏颇。对此,笔者基于个人理解,提出几点粗浅的意见: 法官必须理解司法裁判在当代的特殊意义。从当前来看,虽然国家建设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但社会主体的规则意识缺失实质上成为了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司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者,其在当代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通过法律适用确立规则,树立公民的边界意识。法官只有意识到界限问题的敏感、体会到价值冲突,才能在司法裁决中时刻提示自己如何矫正自己的个体认知,进而使裁判契合普遍的价值观念。 让制度设计保障司法裁判功能的实现。长期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都能够感觉到,繁重的审判工作让法官或多或少地失去了个案研究的动力,强大的司法惯性,会让法官因循旧判,成为真正的“机械操作者”。一些个案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多数情况下实属偶然,一旦被舆论炒作,法官此时才会具有“反省”意识。这就提示我们,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保证案件特别是敏感案件的规范化裁判,防止程序和认定偏差,具有重大意义。当然,解决该问题首先是法官个人的“敏感”性,上文已经论述,法官必须要察觉到权利冲突的性质和程度。其次是要加强我们的制度设计,强化对敏感案件的跟踪流程、强化合议庭功能的发挥、建立合议庭和法官会议的良性对接,着重完善法官会议制度。 注重法律思维和方法,让法律立足于生活世界。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评价体系,通过文字予以表达,而文字往往存在着一个“语义空间”。法官必须做的就是,在语义空间之内,选择那些对特定法条而言最恰当的涵义。只有在法官理解语义并考虑规范体系、历史法意解释下的具体条款的意思为何,以及基于利益衡量对不确定法概念、一般条款的解释和价值补充后,才能将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当下,我们的一些裁判虽然是符合逻辑的法律适用,但却遭到了公众的批判。问题就在于,我们有时缺少对法律适用以及可能结果的审视。而法律思维和方法则能够给司法提供说明和批判的依据,让司法在多重价值观念中寻找到契合的路径。同时,思维和方法作为自我认知,无疑起着一种内在监督作用。当在法律适用中,法官有恣意专行的倾向时,作为法律精神实现的内在动力,这种自我认知能够发挥报警器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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