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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工作制,不能无视《劳动法》

2019-04-07 19:43:49 侯 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公司的加班问题愈演愈烈,包括华为、阿里巴巴、京东、字节跳动、58同城等40多家公司都被指有要求员工加班的情况,而一份名为“996ICU”的列表出现在开源网站GitHub上,更是曝光了这些公司的“996”甚至“007”“9106”工作制度。(见4月5日北京青年报)

所谓“996”工作制,是指员工早9点上班、晚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9106”是指早9点到晚10点工作,每周工作6天;“007”是指员工从0点到0点轮班工作,每周工作7天。有公司如中软国际、高伟达等就在招聘文件和邮件中明确写明公司实行“996”工作制。对此,员工往往敢怒不敢言,否则就可能丢饭碗。搜狗的一名员工在脉脉上发泄了对加班的不满,搜狗CEO王小川就怒斥爆料员工,“嚼舌头”,“ 不适合在搜狗工作”。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96”工作制,显然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早9点上班、晚9点下班,去掉中午休息1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加班时间为3个小时,只要符合“特殊原因需要”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等条件,似乎并不违反《劳动法》,可稍加分析却不然。《劳动法》在规定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的同时,还规定“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若按“996”计算,3小时x每周6天x每月4周=72小时,即每月加班72小时,这无疑有悖于《劳动法》的规定。

在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即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的主体,企业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国有或民营企业,致力于提高工作效率、追求工作业绩无可厚非,但必须依法行事,制定的制度或作出的规定不能太随意。以加班为例,员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自愿加班倒也罢了,可多家互联网公司置《劳动法》于不顾,竞相推出““996”工作制,则已涉嫌违法,确实需要有关部门出面管一管了。(侯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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