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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个人游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5天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11-06-15 编辑:唐丽萍

【期限】不得超过15天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在台湾的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在台逾期停留的,应及时通过台湾方面的旅游热线电话报告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如果未在限定日期前返回,该游客将被台湾方面记入档案,3年内不得再以个人游名义甚至任何名义赴台,非法逾期停留情节严重者将安排遣送。代办旅行社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手续】可委托旅行社

参加个人游的游客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之后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台湾有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向台湾相关机构申请、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大陆及台湾的代办社应相互确认有关手续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申请个人通报办理进度。

厦门目前有赴台游资质旅行社4家,分别是厦门春辉国旅、厦门旅游集团国旅、厦门建发国旅、厦航国旅,报名个人游的厦门居民可委托这4家旅行社代办代订机票船票、住宿和在台旅游行程安排,也可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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