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闽中介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来源:福州日报 2011-10-15 编辑:黄水来
福州新闻网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严禁违规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委托的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昨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本月起实施。 服务收费项目等应在经营场所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后执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要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牌制度,挂牌上岗。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和福建省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为2年;取得备案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交易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原件,除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外,分支机构(或门店)还应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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