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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闽中介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来源:福州日报 2011-10-15 编辑:黄水来

严禁违规肢解收费项目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严禁违规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商品房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也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应获得委托人确认的书面告知文件。委托人确认的书面告知文件应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与委托房屋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房屋的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委托房屋存在瑕疵(包括明显瑕疵和隐形瑕疵)的自述、当事人就委托事项是否愿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标准支付费用等事项。

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核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和身份证明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委托的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不得居间、代理销售该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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