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骗取公租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
来源:今日早报 2011-11-01 编辑:唐丽萍
3年为一个租赁周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保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申报的年度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有下列情形可取消租赁资格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办法》还从行政、社会舆论、法律、经济等方面强化了对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监督,如对违规人员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作出一定限制、进行媒体曝光、增加租金标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以增加承租人员不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建立起严格高效的退出机制。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通讯员 房宣中 记者 吴彩萍)
|
相关新闻
热点推荐更多>>
互动精选更多>>
东南网旗下网站 | 律师严正说明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