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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年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来源:福州晚报 2011-11-25 编辑:黄水来

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申请资料

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证明。

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证明。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凭相关收费单据;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到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由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信息证明;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未参保证明;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已经得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证明。2.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1)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2)住院收费单据(即发票)原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收费单据或原件存档证明。(3)住院费用总清单。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4)抢救时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清单及抢救证明。

开设银行卡或存折。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或存折(含账户名、开户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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