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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外地购房者在榕凭假税单买房
来源:东南快报 2011-11-29 编辑:黄水来

律师称类似合同无效可考虑诉诸法律

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消委会常委周元强告诉记者,这个案例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如果购房者事先并不了解具体情况,那么开发商所谓“300元做好税单”的说法就涉嫌误导购房者。《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这一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如果购房者对限购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则说明购房者主观上与开发商一起以合法方式来掩盖非法目的,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合同是无效的。据了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法定退房权。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诉诸法律。本报记者刘丰见习记者陈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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