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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所调整
来源:福州日报 2011-12-13 编辑:黄水来

福州新闻网讯 1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所调整。调整自今年7月1日起计算,调整范围为2010年6月30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领取抚恤金人员(不含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本次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70元、240元和210元,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100元的,按1100元标准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950元,按950元计发。

(福州日报记者 卓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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