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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因故工伤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来源:东南网 2011-12-24 编辑:林洪熙

新规:

社保基金

可先行支付

像张某这样,受工伤“无人管”的情况,今后将不再出现。劳动部门启动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的新政策,只要符合条件,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职工的医疗和工伤相关费用,再由基金进行追偿。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为参加厦门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的,应符合的具体条件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支付其医疗费用,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终结后,个人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是在厦门就业的工伤职工的,应符合的具体条件包括: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或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单位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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