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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举措为企业减负 困难企业可缓缴保险
www.fjsen.com 2009-05-06 09:38  潘园园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对困难企业职工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

中国福建讯 记者5月4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减员或少减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将对全省困难企业(不含厦门)实施“四缓、四降、三补”的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多项优惠政策供困难企业选择

此次三部门联手出台的具体举措包括“四缓、四降、三项补贴”。

“四缓”——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部分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四降”——在统筹地区基金支付能力大于一年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可同步下调,也可下调其中一项或几项费率。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其中,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全省统一由2%降为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提出降低费率幅度的初步意见,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项补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总额,实行先缴后补。

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困难企业在岗培训和轮班工作的职工,补贴人数控制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30%以内,补贴标准为当地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

在岗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困难企业组织在岗培训的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据介绍,缓缴及三项补贴适用于困难企业,降低费率适用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所有单位。 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措施实施到位后,可以阶段性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资金紧张压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同时,对于稳定职工队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直接失业人数,构筑和谐劳动关系,将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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