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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www.fjsen.com 2009-05-21 15:19   来源:    我来说两句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

 闽科高〔2008〕3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福州科技园区管委会: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福建省境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依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结合本实施细则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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