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计算,且加权记分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八条 企业申报
(一)、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
(二)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通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环保达标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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