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审批程序。降低费率的幅度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原则及执行期限。各设区市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基金结余支付水平不低于1年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标准和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总额,实行先缴后补。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困难企业在岗培训和轮班工作的职工,补贴人数控制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30%以内,补贴标准为当地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程序及要求。上述两项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书面工作情况和确认后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原始凭证及《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等,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财政部门应将两项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划入困难企业账户。
(四)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调控管理。两项补贴总额控制在各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40%以内。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一)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方式及补助原则。鼓励困难企业在开工不足的情况下,不裁员或尽量少裁员,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职业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经费补贴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困难企业,可凭培训人员名单、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支付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相关票据以及申请培训经费补贴报告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困难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附件: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2.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 3. 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