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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www.fjsen.com 2009-05-27 10:00   来源:本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福建省产业振兴和发展,促进“6.18”项目成果产业化,培育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做优做强企业,设立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简称“创投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投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我省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的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章 创投资金的设立与来源

第三条 首期创投资金规模为6亿元,由省财政资金一次性投入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资集团)。省投资集团负责创投资金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创投资金的来源:财政性专项资金;创投资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接受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的参股投入等。

第三章 创投资金的投资对象与运作方式

第五条 创投资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优先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6.18”项目对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拟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它企业。

第六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依照第五条规定及时编制《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创投资金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 创投资金主要采用创业投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三种运作方式。

第八条 创业投资是指创投资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第39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创投资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投资方式。阶段参股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创投资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对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共同进行投资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企业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创投资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出资额以现金出资计算。

第十一条 创投资金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运作方式投资,且不得重复投资。

第十二条 采用创业投资和跟进投资运作方式的投资期限不超过8年;采用阶段参股运作方式的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创投资金所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其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不低于创投资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于《目录》中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超过上述投资限额或投资期限的投资项目,由省投资集团提出申请,省国资委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创投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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