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2015-10-09 08:52:47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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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可控状态、约谈制度、 向社会公示……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一系列吸人眼球的关键词语为经营单位加了“紧箍咒”,使其生产活动不能再“任性”。 《规定》首要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经营中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管理力量、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将形成更加密集的监管网。今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专户储存安全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重大危险源必须全部登记建档,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并建立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 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做出具体要求。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并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特别是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对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从重处罚。《规定》提出,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连续导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依法对其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二次以上(含二次)重大行政处罚,发生人员死亡或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未及时、如实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设项目等原因违规的经营单位将向社会公示。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许晓东 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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