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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厦门楼市火热 “增税”传闻趁势而起却是谣言

2016-03-18 15:57:41 林泓 香卉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超   我来说两句

营改增会增加税负?不会!

至于另一条5月营改增会增加二手房交易税费的传闻,专家也专门出来澄清:结论是错误的。

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谈及“营改增”方案时表示,这次“营改增”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

于是,有的媒体开始举例计算,比如:济南市民王先生有一套未满2年的住宅,以80万元的价格转手卖出,他需要缴纳成交价格5.6%的营业税,也就是4.48万元。改缴增值税后,假设增值税税率定为10%,该住房买入价为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需要缴纳5万元的增值税(80×10%-30×10%);若该住房买入价为60万元,则只需缴纳2万元(80×10%-60×10%)。

对于这类推测案例,《中国税务报》3月15日刊发知名税务专家段文涛所撰文章,明确指出:“营改增”后个人出售二手房缴纳的增值税与原应缴的营业税也将持平或略有下降。

他指出,增值税是按不含税价即销售额来计税的,前述例题中都是以营业税的含税价计税方式来计算税额,均是错误的。

而且,例题中均是按一般计税方式来计算税额,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适用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出应缴税额的方式。而按照已有的增值税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是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这就意味着出售二手房的个人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也就是简易征税方式来计缴增值税,而绝无可能按照例题中那样来计税。

同时,按照财政部新闻发言人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期间,拟对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的表述,原营业税对于二手房交易的相关征免规定极可能得以延续。

他还举例说,假设某套二手房以100万元成交,应缴纳的营业税是100万×税率;而缴纳的增值税是100万÷(1+征收率)×征收率。

可见,除了将延续享受免税的以外,即使是要征税的情形,“营改增”后个人出售二手房缴纳的增值税与原应缴的营业税也将持平或者还略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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