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09-02 12:53:48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编辑:陈静 我来说两句 |
福建省应急管理系统扎实推进“钢八条”“铝七条”“粉六条”“有限空间四条”隐患整治。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5日,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对三明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防爆专项应急预案未按要求进行编制,未依法定期组织演练;玉米区域斗式提升机未采用泄爆措施;饲料车间斗式提升机、除尘器等泄爆片面向通道或人员走动的区域未采用无火焰泄爆措施等问题。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罚款5万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7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三明市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尤溪百营木业有限公司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粉尘未清扫;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擅自进行作业等问题。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罚款5.2万元。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并罚款1.1万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4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对福清市鑫福盛家俱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粉尘清理和处置制度。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5000元罚款,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罚款。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9日,邵武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开料车间2套除尘系统共用1个料仓无控爆措施、精雕工序车间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用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等问题。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1万元罚款。 案例五: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0日,邵武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一套中央除尘系统采用塑料板作为泄压装置,料仓主体采用活动窗作为泄压装置等问题。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6000元罚款。 案例六: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4日,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七鑫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市际交叉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填写不规范,作业方案未经负责人审批擅自作业,无安全交底记录等问题。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5万元罚款。 案例七: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8日,三明市大田县应急管理局对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打浆池(属于有限空间场所)2名作业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上岗作业等问题。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罚款2.8万元。 案例八: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1日,三明市三元区应急管理局对三明市鑫峰纸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 案例九: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9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长乐巨中辉纸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提出有限空间作业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为有限空间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未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走过场”等问题。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罚款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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