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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昨实施,卫生许可证未到期还可使用,食企若上黑名单,5年内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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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余女士昨领到我省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

记者 黄立东 林可 通讯员 陈孔霖 文/图

本网讯 从6月1日起,想要开食品店或超市就必须先办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昨日起正式施行,昨日上午,按照省工商局统一部署,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现场受理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并当天发放第一张食品流通许可证。

现场:办理第一张食品流通许可证

昨日上午,福州晋安区岳峰横路一茶叶店迎来大批到访媒体。在茶叶店内,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岳峰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正给店主余女士审核相关材料。

而后,余女士前往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办证服务大厅,经过审核材料等相关办证程序后,工作人员当场给余女士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至此,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店主余女士成为福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第一人。

提醒:未到期还可继续用

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岗后,原来的卫生许可证还能用吗?省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经营者在6月1日之前已领取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但从6月1日开始,新开设的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据介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经营者须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中添加了很多硬性规定,如对申请人经营设施项中的食品陈列、冷藏设施、照明、通风、洗手设施、废弃物存放等均有具体要求。

监管:食品经营的准入门槛提高

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最关注的话题,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食品经营的准入门槛提高,可以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对经营者、消费者都有好处。

根据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卫生部门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是转为发放餐饮业许可证,质检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今后,无证经营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是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部门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被吊销的企业将被记入黑名单,5年内不能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扩内需 保增长 求先行

针对“家电下乡”未覆盖的人群,福州消费者将受惠于国家扩大内需的又一新政策——

记者 郭斌

新闻提示】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研究决定,在包括福建省福州市在内的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试点,同时安排20亿元资金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对交售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原则上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确定最高补贴额度。这是我国出台的又一项旨在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驱动“消费马车”稳步快跑,进而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府的这一决策思路日益明显。

让“消费马车”跑得更快些

去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政府果断出台了刺激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其中包括结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推进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产品作为大件商品和生活必需品,它的消费拉动对于扩大内需是有战略意义的,前期推出的家电下乡政策就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据福建省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周末的统计数据,福建自开展家电下乡以来,在不到100天的时间里,已经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逾8.5万台,销售额突破1.6亿元。在全国第3批启动家电下乡工作的19个省市中,福建销售量和补贴额均排名第三。

当前,我国正处于消费结构加速升级换代的时期,扩大消费需求的潜力巨大。为了让“消费马车”跑得更快一些,根据我国家电产业发展和消费市场实际,有必要实施鼓励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这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也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

从福建家电消费的几大诱因来看,家电空白地区普及、房地产市场配套拉动、婚嫁新增购买力等是福建家电消费最主要的几大因素。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拉动效应相对前几年有所减弱,传统婚嫁市场则一般不会受到客观因素影响,已经实施的家电下乡对福建农村市场的普及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来看,只有家电产品的更新换代能够成为拉动福建家电消费的新的主力增长点,尤其是在家电普及率较高的福厦漳泉以及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县市。

推动家电消费升级换代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我国已经实施的“家电下乡”主要针对的是县及县以下市场的消费人群,他们大都属于首次购买家电产品。而此次的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更多的是着眼“家电下乡”未覆盖的人群,主要是有升级换代需求的人群。据一家市场调查公司的抽样统计,福建城市目前新增销量的家电产品中,约有30%-35%是“汰旧换新”的;今后5年内,厦门、福州、泉州居民家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以及早期的窗式空调将进入新一轮更新换代的高峰期,届时预计约有60%以上的城市消费者购买家电是基于更新换代的需要。国家对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的扶持,将大幅激活这块市场。


事实上,正是敏锐地察觉到家电产品“汰旧换新”进入中高端市场的机遇,近年来,厦华、美的、海尔、海信、格兰仕等企业都纷纷加大了在中高端市场的投入。厦华公司品牌部苏再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厦华以前就曾推行过以CRT(显像管电视机)换液晶,或小尺寸电视换大尺寸的做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政策将加速这种替代,液晶电视生产厂家将是黑电领域最大的受益者。产品的更新换代还将帮助上游制造业实现生产结构的优化,鼓励更多的技术创新,高效节能产品普及率的提高对于节能减排也能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美的公司负责人说,以往公司也曾开展过家电“以旧换新”,但大多定位为市场营销活动,实质上是以折扣价从消费者手中购买自家的旧产品,影响力较为有限。“这次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来支持以旧换新,这对我们家电企业是很大的利好,有助于城市家庭家电产品消费升级,相信能促进我们中高端产品如变频空调的销售。”

“这次国家推出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可以说是对症下药,切中要害,能够最有效地刺激消费者进行家电更新换代,提升销售,实现扩大内需的既定战略,同时也能有力推动更高能效比、更环保的家电新产品的普及速度,改善家电消费结构,打造节约型社会。”苏宁电器福州地区管理中心市场策划部负责人说。

“以旧换新”可享受20%优惠

作为全国最大的两家家电连锁渠道商,苏宁、国美都对这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表现出积极欢迎和支持的态度。

苏宁电器在国务院研究部署鼓励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公布当天,就将其主要精神以内部文件形式传达给各地,要求各地苏宁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提交关于产品选择、补贴方式、监督体系和回收处理等方面的各项建议,参与和推动该项政策的推进和落实。同时,积极与家电生产厂商进行全面的协商沟通,共同将家电“以旧换新”作为下一阶段的市场推广重点。

“我们现在急切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比如不同家电产品的最高补贴限额、补贴发放的方式等规定。” 苏宁电器福州地区管理中心市场策划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消费者来说,单价较高的家电产品一次性10%的补贴金额应当是相当可观的,加上厂商在此之前就在执行的废旧家电回收优惠政策,消费者以后更新换代购买家电可以享受到超过20%的让利优惠,这对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能起到相当大的刺激作用。”

福州国美市场部负责人介绍说,其实国美在2006年就已经推行家电的“以旧换新”业务,并把它作为各门店的服务延伸。目前国美在福州的16家门店,每家每个月一般会有30-50单的“以旧换新”业务。“虽然总量并不是很多,但是说明这一块的市场需求还是非常稳定的。我们希望有关的政策细则尽快明确下来,我们就可以马上铺开销售。”该负责人说。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推动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实现对流动人口由控制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由单纯“以证管人”向“以房管人”和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的转变,由政府部门管理服务向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转变,由突击性清理整治向日常化有序管理的转变,由人口流动不稳定到相对稳定的转变。

意见明确,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着力解决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多渠道改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团员服务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着力疏导化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涉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一站式”、“一证式”服务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主体责任。

意见要求,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狠抓落实。要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积极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力量,配强配齐工作人员;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中国福建网4月30日讯 (本网记者 )今后,我省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将有各自的综合素质等级,具体的等级标准也体现出组织的实力和诚信。省民政厅日前出台的《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明确,政府将优先购买3A级以上社会组织的服务,而特别优秀诚信的社会组织可享受简易程序的年检待遇。

评估对象为经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组织。根据评选标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09]8号)要求,2月9日,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谦,省政府副省长张志南签发,省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流管字[2009]2号),部署全省推广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为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建立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对持有《暂住证》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生活居住、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子女义务教育等服务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权益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十一条:

1.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免费享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服务。

3.如患有国家规定特定传染病的,享受免费治疗待遇;属艾滋病患者,享受“四免一关怀”待遇;适婚男女青年,享受免费或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随迁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及传染病防治服务。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6.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各行业的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限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7.可办理专利申请,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福建省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科研项目、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

8.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受聘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可以在本省办理公安部授权同意的出入境事务、商务活动等。

9.可以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10.可以参加本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11.在我省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准予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省旅游局]

闽旅〔2009〕49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精神,为了尽量减少猪流感疫情对我省旅游业的危害,保障游客安全,经研究,我局提出应对猪流感疫情工作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旅游系统应对猪流感疫情工作由省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具体事务工作由省局应急办(设在行管处)负责,各级旅游局由局长负全责,亲自部署领导此项工作,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

二.正式启动“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旅游局、各旅行社、星级饭店应安排专人值班、领导带班,按预案要求贯彻执行。省局值班手机:13675011215。

三.各旅行社、星级饭店由总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并依据省局的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预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统计、上报等事宜。

四.各国际社组接团时,暂时不得前往墨西哥和接待墨西哥来的游客,游客发生类似感冒现象应立即送往就近医院治疗,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旅游局、省卫生厅、省检验检疫局、省台办、出入境口岸边检部门。发生在境外的,还应及时报告当地的我国使领馆;发生在台湾地区的,还应请地接社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取得支持;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还应报告发生地的旅游部门。

各国际社近期内应按国家局要求,把出入境团队的数据上报省局行管处,坚持每日一报。

五.各星级饭店发现住店客人发生类似感冒现象,应立即送医院治疗,报告程序同上述第四点,并请检查检疫部门、卫生部门就客人住宿的客房及在店内活动过的地方进行消毒。同时注意饮食卫生安全,食品应完全煮熟后提供给客人食用,过期食品饮料等坚决销毁。

六. 各旅行社应向游客做好团队出行前教育工作,内容如下:

1. 猪流感不可怕,可以治疗,可以预防。预防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常洗手,用流动的水洗手,配合洗手液更好,可以洗去手上细菌。尤其在饭前便后一定要洗手。

2. 动员客人准备好口罩,乘坐交通工具、在人群密集地方应戴上口罩,预防与人交流时口沫传染。

3. 加强饮食,不食用未煮熟食物,不食用过期食物含饮料,近期不食用美洲进口的猪肉。

4. 尽量不和别人握手,不随意触摸不干净事物。

5. 一旦身体不适,立即到正规医院就医,在医生指导下用药,自己不可随便用药。

6. 旅游团队游客一定要服从领队、导游的安排,有需要 帮助的及时向领队、导游说明,取得领队或导游的支持。

七. 领队、导游带团时,手机需24小时开机,保持联系畅通,一旦遇上突发事件,按省局的应急预案处理。

八. 本工作意见公布在“福建旅游之窗”网站“政务公告”栏内,请各市局通知所属旅行社、星级饭店登陆网站下载后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一、为保证安全旅游,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各级旅游局、旅游质监所、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制定本单位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各级旅游局设立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兼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四、按“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旅游局长是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级政府和上级旅游局有关旅游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任务,接受本级政府的安全工作考核和上级旅游局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

(二)制定旅游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其他安全措施;

(三)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办公场所、交通、通讯、办公设施等;

(四)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所属旅游系统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宣布启动和停止执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部署自然灾害(台风、地震、冰雪灾害等)和事故灾难的防御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督促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参加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检查考核局机关各科(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各级旅游局分管旅游安全的领导协助局长抓好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对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旅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旅游系统和本单位贯彻执行本级政府和上级旅游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任务;

(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卫生防疫、交通、压力容具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及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受局长委托,检查并考核直属事业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处)室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受局长委托,主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受局长委托,组织实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各级旅游局其他领导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具体责任,并配合局长和分管安全副局长共同抓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七、各级旅游局确定一个业务科(处)室负责本系统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并具体实施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措施;

(二)承担本地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值班任务,公布值班电话及相关值班领导24小时值班的手机号码;

(三)负责协调本局及上级相关部门安排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了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接受局领导委派,配合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省旅游局指定行业管理处负责协调本系统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作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值班电话(含传真)为:0591——87672379,值班手机号码:13675011215。

八、各级旅游局相关科(处室)明确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职责,互相配合,共同抓好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省旅游局相关处室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省局“平安建设”工作,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安全工作,包括办公场所消防、防汛、卫生防疫、保卫、机关干部宿舍社区的各项安全工作;

2、人教处:负责对导游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安全,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3、计财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红色旅游”的景区(点)、A级旅游景区(点)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旅游安全规划,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4、市场处:负责旅游节庆、会展活动和境内外宣传促销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的宣传普及工作,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5、法规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名镇(村)进行安全教育和旅游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旅游安全规章,负责协调、处理赴台(含金、马、澎)旅游团队的安全工作,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6、机关党委:协助有关部门对文明景区(点)、文明行业示范点、青年文明号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工作。

九、各级旅游质监所接受旅游局委托,负责处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旅游安全投诉、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局领导委派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参加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要的人、财、物投入,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二)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十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十二、健全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举报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十三、健全安全生产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各设区市旅游局把上个月的旅游安全工作情况上报省旅游局。每月3日前,省旅游局把上个月的旅游安全工作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

十四、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发生安全事故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相关旅游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十五、健全奖惩制度。对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作出优良成绩的,由各设区市旅游局予以嘉奖;表现特别优秀的,由省旅游局予以嘉奖。

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维护福建省旅游形象,保障全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以保障相关人员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提供救援、救助。

1.2.2依靠事发地救援力量与救治力量,迅速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

1.2.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接到救援报告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一级旅游局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

1.2.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省人大制订的《福建省旅游条例》,省政府制订的《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处置福建省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导致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人员、入住客人在星级饭店内发生伤亡或中毒事件,适用本预案。

旅行社组团在省外或境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

1.5 分级标准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5.1特别重大事件:一次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1.5.2重大事件:一次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1.5.3较大事件:一次造成旅游者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1.5.4一般事件:一次造成旅游者1--4人死亡,或危及1--4人生命安全,或1--9人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分级标准划分,“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省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省或跨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通过设区市旅游局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省政府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2.2内部工作机构

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负责本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并协调有关部门,了解相关部门的救援计划和行动,安排车辆救援和物资等相关工作,必要时代表省旅游局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请求支援,并负责机关内部的应急事宜。

计财处:参与救援工作,并负责救援过程的资金保障工作。

法规处:参与救援工作,及事后的调查评估处置工作。市场处:参与救援工作,联系新闻媒体,宣传应急知识,组织新闻发布及有关报道。

人教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参与救援和善后处置事宜。

质监所:参与救援与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信息中心:宣传应急知识,保障视频网络畅通。

2.3假日工作机构

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假日办):主要负责“黄金周”期间全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了解各相关单位的救援工作情况,协调各相关单位救援处置工作。

2.4各级机构

各市、县(市、区)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区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含)以下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5旅游企业

2.5.1旅行社和星级饭店为旅游突发事件第一责任单位。旅行社接到旅游团的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旅游局报告,同时派出领导及时赶赴事发地配合当地政府抢救受伤旅游者,并做好旅游者及家属安抚工作。星级饭店在其店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及相关单位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措施对饭店内的客人开展救援工作。

2.5.2各接待旅游团的旅游企业,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按有关规定操作,控制危险源,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效地开展抢救工作。


3.运行机制

3.1警示级别及发布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县(市、区)以上旅游局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或相关文件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上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省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旅游局提供的情况与资料,及时向全省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发出停止旅游活动的通知和恢复正常旅游活动的通知。

3.3信息报告

3.3.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导游及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局报告。

3.3.2事发地旅游局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报告。

3.3.3省旅游局接到重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编写书面报告。

3.3.4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级旅游局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协助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活动和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3.5涉及入境游客人伤亡(中毒)事件,旅游团所属旅行社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旅游局,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台办、外办、侨办和省旅游局。

3.3.6旅游团在省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其所属旅行社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旅游局。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旅游局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及时通知所属区域的相关旅游企业,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出发,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停止旅行社在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传染病发生地区及影响地区的旅游活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尽一切可能,疏散安排好游客和相关旅游企业的职工,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1.2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派人指导事发地旅游局处置,并视情启动本预案。

4.1.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设区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紧急处置

4.2.1突发自然灾害(包括台风、冰雪灾、地震等)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危及旅游团或星级饭店内入住客人的人身安全时,带团导游应立即向事发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星级饭店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争取当地有关部门救援。

(2)事发地旅游局接到导游、旅游者、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的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局和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

(3)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旅游者亲属安抚工作。

(4)省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 旅游团或星级饭店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导游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旅游团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局报告。星级饭店应立即向当地旅行社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部门的安排。

b. 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要积极协助旅游团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局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

c. 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向旅游团途经地区的旅游局通报有关情况,以便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d. 疫情发生地旅游局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立即向上一级旅游局报告,同时报告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按照旅游团的途经路线,在本省范围内督促该旅游团途经地区的旅游局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 旅游团和星级饭店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导游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星级饭店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卫生医疗部门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救援措施。

b. 事发地旅游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检查旅游团活动和用餐场所、星级饭店内的相关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救援措施。

c. 事发地旅游局在报告上级旅游局的同时,应报告省旅游局和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

d.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接报后,应及时协助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旅游者亲属的安抚工作。


4.2.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发生伤亡事件,组团社和地接社或相关星级饭店除积极采取救援外,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旅游团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和安抚事项。

(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旅游团应服从事发地政府的统一指挥,疏导旅游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2.4 省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省内组织的旅游团在省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导游要及时向本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事发地旅游局和相关部门,争取救助。旅行社接报后应报告所在地旅游局。有关旅游局应积极配合事发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向省旅游局报告。较大突发事件,设区市旅游局派人赶赴事发地协助救援工作;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省旅游局派人赶赴事发地协助救援工作。

4.2.5境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包括赴台、金、马、澎旅游)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应及时向中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和本旅行社报告。接受中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3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4应急结束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省旅游局依照权限,适时解除旅游警告,停止执行应急预案。

4.5调查与评估

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市旅游局负责评估,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由省旅游局办公室组织本局行业管理处、法规处、质监所进行评估。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5.1.1各级旅游局应配备24小时值班的手机或小灵通,向社会公布并向省旅游局报告值班手机或小灵通号码。导游在带团期间,其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

5.1.2省旅游局信息中心开通视频网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旅游局应保持视频网络畅通。

5.2交通保障

旅游企业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及相关救援物资的准备,救援时,优先保障救援人员的使用。各级旅游局做好相关救援车辆及相应物资的协调工作。

5.3经费保障

各级旅游企业应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各级旅游局要对旅游企业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4人员保障

各级旅游局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旅游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小组,确保能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导游在带团期间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提示,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6.2培训及演练

各级旅游局要加强对旅行社、星级饭店和导游的培训,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提高旅行社、星级饭店和导游的应急处置能力。

6.3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旅游局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旅游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级旅游局根据本预案,修订完善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各旅行社和星级饭店参照本预案制定企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旅游局备案。

7.2联系方式

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含传真):0591-87672379、13675011215。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停止执行。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九年三月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改进局机关的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行机关政务公开制度,努力实现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促进福建邮政监管工作全面发展和进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邮政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 省局成立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负责受理向省邮政管理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会同局监察室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有关处室负责向申请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过省电子政务网发布)。

第五条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目录如下:

1、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邮政监管工作相关的政策,重大行政决策等事项;

2、与邮政监管工作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行政事业收费等事项;

3、与邮政监管工作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

4、与邮政系统国有企业相关的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事项;

5、邮政系统行政主体资格公告;

6、邮政资费标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邮政企业服务承诺;

7、邮政系统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联系方式、承办人员姓名、服务承诺、投诉方式、受理投诉的机构、群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8、办事依据和申报文件要求、办事程序、承办期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

9、违反《邮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以及对其作出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情况;

10、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人员考核、干部调整、任免等,财务收支等应予公开的事项;

11、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其他必须公开的行政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企业、个人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6、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主动公开

1、相关处室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2、相关处室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4、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5、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6、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处室或政务公开领导办公室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相关处室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处室审核批准。


(二)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省邮政管理局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2、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批分有关职能处室给予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属于省邮政管理局职能范围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3、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依申请公开形式:

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查阅;

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可复制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复制副本或安排观看;

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或者磁盘复制件;

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途径

省邮政管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福建省邮政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开,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新闻发布会;

2、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3、公告栏、公开栏等;

4、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5、其它方式。

第九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1、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3、依法举行听证会;

4、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1、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2、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局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局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1、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2、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3、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4、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5、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