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问政:要分享集体经济收益 女儿后代先缴1万元?
2014-01-02 09:06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黄水来 黄水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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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针对女儿子女的条款是否违背男女平等 尽管签了字,但付彪及其家人现在却对这一条款感到不满。“我知道这份《意见》的内容。虽然心头不太情愿,但是‘随大流’签了字。”付彪岳母杨明英说。付彪较激动:“凭什么儿子的子女就不用交钱,女儿的子女就要交,这摆明重男轻女,男女不平等!” 记者也注意到,在6组村民通过的这份《意见》上,并没有对有两个儿子或多个儿子的人家提出相应条款。 对此,武银辉说,这份村规民约是上届组长在任时制定的,自己“不太清楚为何没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的人家提出相应条款,但既然全体村民都同意这份村规民约,说明很符合当时情况和当地风俗民情。” 对6组村民的村规纠纷,镇上怎么看?“龙中村6组的这份《意见》证明村民们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自治意识。”青义镇党委副书记蒋霜霜认为,龙中村6组村民会议形成的《意见》照顾到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既然是大家共同制定的村规民约,就需要大家共同遵守。 而该份村规民约,在青义镇也是有备案的,说明经过了镇上的核准。 蒋霜霜讲,绝对的公平很难做到,“比如说,《意见》提到,在集体收益分配中针对两个女儿的子女情况和两个儿子的子女情况不一样,我们认为不太公平,但大多数村民认为可以接受。” “关于集体收益分配方法,我们支持群众自己的意愿。”她说,集体收益如何分配,是村民自己的事情,政府只能作适当的引导。 【观点】 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青义镇地处绵阳城郊,目前处于经济加快发展的阶段。记者了解到,该镇10个村,过半数村有村规民约,其中有针对道德规范的,但更多的还是对经济利益方面的约定。“村规民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的重要手段和载体。”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冉敬军认为,村规民约可以实现在村民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他同时强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龙中村6组的这份村规民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冉敬军说,对于“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仅限于《宪法》表述,体现的是宪法精神。“但从‘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来看,付先生的诉求也有其合理性,少数人的权益也应该被尊重!”冉敬军说,如果村民民主议事形成规则后,少数人感觉自己的利益没有被体现或受到损害,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则,一个组只要有五分之一的村民提出对相关规则进行修改完善,组上就应该召集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政府引导也有必要。”冉敬军认为,每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后,有一个建章立制的阶段,乡镇党委政府可以借此机会,指导和引导村民进一步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力求满足尽可能多的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应该是一个最大限度满足所有村民利益的动态完善过程。”成都市社科院“三农”问题专家胡燕认为,随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涉及村民经济利益方面的村规民约将越来越多,“因此必须保持顺势而变、顺势而为的心态,及时修改完善村规民约,确保最大限度满足村民合理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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