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9年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了财产申报法立法建议的20年来,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部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2008年新疆阿勒泰地区纪检、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决定公示领导干部财产状况。该规定公布以后,再次引发了人民群众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工作的广泛热议和持久关注。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指出,国家正在积极准备建立“不走过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人民群众对此产生了殷切的期待。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形势严峻,加快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进程的紧迫性是不言而喻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应当在立足我国反腐形势和人民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运作良好的发达国家法律制度,尽快制定一部“不走过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
一、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公职人员或者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的家属如实登记并且向社会公示其财产状况的法律制度。当前不少国家已经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对预防腐败和树立政府形象起到了积极的效果。笔者试从如下几个方面介绍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一,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概况。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追溯到1766年的瑞典,当时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乃至是首相的财产和纳税状况,到1776年,瑞典开放政府记录,允许民众查询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1883年的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与防治腐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到目前为止,美国、日本、波兰、罗马尼亚、阿根廷、智利、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韩国、印度、墨西哥等诸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例如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泰国于1981年颁布了《关于官员申报资产和负债的王室法令》,韩国于1981年的《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法国于1988年制定了《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菲律宾于1989年通过了《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道德标准法》。其实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也都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如我国澳门地区立法会于2003年通过了《澳门财产申报法》。俄罗斯也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净化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1993 年12 月前后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曾先后两次制定反贿赂法草案,虽然其因涉及众多官员的利益时至今日仍未通过生效,但1997年5月叶利钦以总统令的形式确立了财产申报制度。2008年12月25日俄总统梅德韦杰夫批准了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相继通过的《反腐败法》草案,并正式签署了这一联邦法律。2009年3月10日,俄罗斯总统梅在总统反腐败委员会会议上宣布,已经起草了要求包括总统在内的所有国家公务员每年都要向利益冲突调解委员会申报个人收入的命令,敦促公务员遵守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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