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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于正义的走失会发生什么?
www.fjnet.cn 2010-07-05 10:57  邵建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前不久,黑龙江伊春市一名“长期缠访户”杀死一名工作人员,尔后自杀。由于消息简略,未知其详。近日《瞭望东方周刊》对该案原委作了报道,使我们对此案有了一个较全面的观察。

原来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最后酿成血案。其中的过程,不难看到,当社会正义无从兑现并不断走失,绝望者便会以血酬的方式执行他自己认可的正义。

这位“长期缠访户”于某,因为从药店购买的注射液导致妻子瘫痪在床,便把药店告上法庭。在状告过程中,妻子不幸亡故。然而,药店老板却扬言:有能耐你就告我,我用10万、20万元能摆平。结果,从区法院到市法院,一审二审于某俱败诉。于是,他走上了漫长的上访路。这里的庭审是否有问题,报道没有详细资料。但在当事人那里,一边是妻亡,一边是败诉,他肯定认为自己遇上了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是本土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需要正义,正如同一个人需要呼吸。在社会正义的分配系统中,法院乃是还原社会公正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由法院所体现的司法正义是“最后的正义”。当人们因蒙受各种不公而寻求法律时,当然是希望法律为它主持最后的公道。但,于某在这里遇上了闭门羹。

现代社会,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不一定是法治社会。如果要知道我们与法治社会的距离,不妨借助一下地图上的比例尺。于某司法途径走不通,继而转向上访,这的确是本土特色。也许事主相信,司法不公,只有政府才能管得住。长期以来,信访机构几乎是为民间告状而存在(比如拆迁与征地,法院不理,原告只好成为访民)。这一现象的大面积存在,倒击中了我们的法治软肋。然而,于某也正是在他上访过程中,开始了他个人的悲剧。

若干年下来,于某先后五次进京上访,唯一的结果便是2007年被劳教两年。其中一次进京“告洋状”,被治安拘留五天。期间,法院对其进行法律方面的教育,引导他到省高院申诉。但是,“省高院做出无理上访的结论后”,于某不服,又进京。他的上访路线是国务院、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信访办、最高法院信访办。于是落得一个“长期缠访户”的美称。但问题依然无丝毫解决。

这里,省高院“无理上访”的结论如果确实,倒确实让人不服。于某要申诉的问题是他妻子因注射而死亡,与上访无关,高院的结论文不对题。而且“无理上访”(包括缠访、闹访等)很大程度是对上访的污名化。尽管缠与闹的情况我相信的确存在,但归根到底是上访的问题没有解决。客观地看,于某的问题靠上访也无以解决,这本身就是一个司法问题。如果它能解决,还要法院干什么。实际上,许多上访案件都是与法律有关的事案,让行政性质的信访面对,而且它们涉及的还是比信访办更有实权的其他行政部门;因此,这样的信访注定劳而无功。

于某一次次上访,表明他对社会公正仍然怀有信任。但无论司法还是信访,两条路都被堵死,反过来自己却被“依法”劳教。有意味的是,这里的依法,依的却是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不是法,它在宪法层面上有太大争议。没有经过司法程序,权力的行政方无权剥夺人身自由;何况该办法也没有经过作为立法权力的人大审议。可以说,于某妻子的死案不但没有解决,自己反而受到非法伤害。雪上加霜,以后发生的一切,也就自成逻辑。

这是一种什么逻辑?康德认为人类社会分为“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两种,区别在于是否有法律状态的存在,“无法律状态是指一种没有分配正义的社会状态”。由于正义是人类社会无论自然状态还是文明状态所共有的价值诉求,因此,它不能通过法律兑现,就有可能以个人暴力这种自然状态中的常见方式来完成。这其实就是于某惨案背后的逻辑。然而,法律正义之外的自然正义,不但血腥,而且经常不分对象,导致正义最终变形。比如于某遗书中写的是“带岭信访办沈局长、党委于书记逼我走上了绝路”,但,他杀的却是另一个人……

所以剖析这样一则个案,在于个案不个。该报道告知,整个伊春地区涉及信访而被劳教的就有百人以上。如果以此类推,在更大的版图上不难获得更大的数字。这些都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但并非不安定的根源)。从此案看,法律不能为受侵害的权利主持正义,就会轮到自然正义出场。就现实看,法律正义的阙失,已导致自然正义呈逐渐增长之势。由于自然正义天然带有野蛮性和反文明性,正义由它主持,社会不免血腥,而且更加血腥。

不知这叫不叫危言耸听。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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