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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信息查询应该缓行
www.fjnet.cn 2010-11-10 17:09  杜兆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南方都市报》(11月6日)刊载《身份证信息查询收费应进行听证》(作者 郭文婧)、《大众日报》(11月8日)刊登《身份证信息查询收费需廓清的问题》(作者 杨红兵),还有许多平面媒体反映多集中在收费问题。但是身份证信息查询要害不在于收费问题上,而在于对个人信息或数据的侵犯上,凸显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位的严酷现实。

身份证上载的信息是个人信息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显然是个人权利的重要表现。未经个人授权允许,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下同)不得查询、泄露、获取、使用、删改、买卖等。处于信息社会,一些头脑灵光的人早已发现了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或数据所蕴涵的无限商机,想方设法喝“头啖汤”,没想到公安部近水楼台捷足先登,这给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蒙上了阴影。

按照权力制衡的一般原理,公安部作为采集公民身份证信息的机关,不宜再作为提供身份证查询信息的公共服务机构,因为在提供查询服务时一旦发生纠纷,公安部必然受到利益牵扯,很难公正处理。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国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无不以保护个人信息或数据为原则为天条,对信息采集人身份、职业门槛进行严格规定,并对信息向第三人提供或者跨区域或者跨境流动进行严格管制,目的就是禁止信息采集人未经授权以赢利或其他目的泄露个人信息,即便这种泄露或查询对本人无害或有益。

目前,我国身份证信息采集工作尚没有确立以保护个人信息为价值追求的指向,对身份证信息采集的程序、内容、用途也还没有体现出为个人谋利益的原则,与国际社会相比具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立法应该迎头赶上,应该确立以保护个人信息(数据)权利为本位,体现对隐私权的尊重,族群、年龄、住址等所有信息,未经个人知情、同意和授权允许,不得泄露给第三人。例外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法定且经过正当程序,如果信息采集人违法给他人查询或者泄露,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建立完备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

个人具有处置自己信息的完整权利,可以在法定使用外特别约定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查询等,但收益应归个人所有。任何人用采集个人信息、提供信息查询的方式谋取商业利益,与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相冲突,不能允许,国家机关更不能例外。因此,公安部未经授权,开展身份证信息查询收费业务没有法理依据。

我国传统上不是一个私人社会,公民对个人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国家也没有很好地关注到此点,但更不能不当利用此点。近年我国大量个人信息数据被不当收集、处理、买卖,甚至被境外机构大肆搜掠,我国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这既不利于个人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信息化建设,也不能实现个人、政府、企业的三方共赢。因此,身份证信息查询应该缓行,公安部侵犯了数据主体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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