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有偿失物招领留住滑坡的道德
www.fjnet.cn 2010-12-21 16:27  刘凯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歌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道理,那就是拾金不昧。不过,一个名为“贵州失物招领网”的网站却要颠覆这一观念,他们提出,失主通过网站找回失物应支付给网站及拾获者一定报酬。不过网站开通以来,“生意”似乎做得并不顺利。(12月20日《贵州都市报》)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金不昧者不仅要有一颗助人为乐之心,更应持一种宽厚仁德、不计得失的超然心态。表面上看,拾金不昧变成有偿服务,道德因此变味。但是,我们从小接受的传统教育除了要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之外,还有太多的诸如“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类要懂得感恩回报的思想灌输,因此我们在做好事行为的同时,内心深处一般都渴盼着对方能有所回报,至少希望听到一声“谢谢”。像雷锋那样完全不求回报的无私精神是常人难以达到的崇高境界。

近年来,我们在文化教育与经济建设方面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道德教育、感恩教育方面却有所忽视。不仅有人不愿意做好人好事,接受他人恩惠的人也不懂得感恩。但是,如果受益人吝于感恩,不注意保护拾金不昧的行善精神,难免会挫伤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贵州失物招领网”颠覆拾金不昧的传统观念,提供有偿服务,对失物招领明码标价,除了商业利益的需要以外,也有对道德教育滑坡、感恩教育缺失进行矫正的意味。尽管网站“生意”似乎做得并不顺利。但是其积极意义不容否认。

广为流传的“子贡赎人不要报酬,被孔子批评”可谓这方面的经典案例。鲁国法律规定,如果鲁国人在外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出钱把人赎回来,回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予奖励。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重返故园。后来孔子的弟子子贡,从外赎回来了许多鲁国人后,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拒绝了国家奖励。却遭到了孔子责骂。孔子认为,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赎回同胞是一桩善举。让行善之人不蒙受损失,得到大家的肯定,愿意行善事的人就越来越多。子贡不要奖励,固然可以赢得更高的评价,但是同时也拔高了人们对“义”的认识。此后,再没有多少人愿意出钱赎回同胞国。子贡此举实际上祸害了其他落难的鲁国同胞。

因此,失物招领网提供有偿服务,既是商业行为,也是用物质激励公众公德心的回归。如果此举能唤起民众拾金不昧的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公众的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公众的思想道德觉悟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善行并不完全现实。在道德倡导不能立竿见影的情况下,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是一种次优选择。给拾金不昧者一点鼓励,给失物招领网举办者、管理者一点甜头,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这么去做。

因此,我支持有偿失物招领,期待更多拾得人交还失物,更多失主领回自己的失物。让失物招领网红火起来。这对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淳朴民风的回归,将起到示范作用。而且对公众道德素质的形成具有不可小视的导向作用。当然,如果公众的道德素质提高了,拾金不昧成了自觉自愿的普遍行动,有偿失物招领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从法律的角度讲,有偿失物招领也有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法律虽未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但是拾获人与失物招领网站为此付出了劳动与费用,失主在拿回失物时,付出一定的报酬并无不可。只是有偿招领到底付出多少费用比较合适,如果有偿失物招领平台被不法分子利用,怎么办?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意见。不断积累有偿失物招领的地方做法、民间经验,逐步规范有偿失物招领服务,值得探讨

责任编辑:李艳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更多>>囧视频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