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其后,李昌奎在四川投案自首。这次不被死者家属认可的自首,最终成为他二审时的“免死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采访时说: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7月13日 新快报)
隐藏在这起被称为“赛家鑫”案件背后的是是非非,喧闹了够长一段时间了。仅腾讯网一处的网络投票就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如此悬殊的比例之下,云南高院27名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死缓”决定,也经受着质疑。在此语境下,田成有出面回应,笔者更愿善意不带先入之见地将其视作是对法律原则的坚持,是在尝试以现代司法理念与“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媾和。
只是,这里有一个前提需要厘清,那就是:“以公众狂欢方式判一个人死刑”的情形,是否存在?舆论鼎沸,是否就意味着大家在无理性地狂躁——李昌奎“死缓”,则公众沮丧;李昌奎死了,则公众兴高采烈?另外,公众与李昌奎本无任何私人恩怨,为何执意要与之为“敌”,同时给云南高院的法官们以难堪?
以笔者观之,公众实则只是在基于常识、常理,按常规思维来对这起血案给出自己的判断,他们朴素表达着自己的认知,内中虽不乏情绪化语言,但决定权,还是操控在判案法官手中,没有谁要硬性剥夺他们行使职权。而且,“死刑”和“死缓”,仅一字之差,之所以引致激烈对决,还在于现实情境中,“死缓”每每被变通为一点点减刑,甚至数年后大摇大摆出狱的诡异情形。这,应该说和司法系统内的人情风及贪渎腐败不无关联。公众要想实现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只能期求将博弈环节前置,在判决之前表达观点、立场。佘祥林、赵作海的冤案还不够警醒吗?公众这样做,这还不够被动和可怜巴巴吗?
从这个意义上,如田副院长所言的“骑虎难下”,关涉的无非是判案法官们该如何看待舆论监督、如何对待民意反馈的问题;而所谓的“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死刑”,也不过是一个臆想出来的伪命题。毕竟狂欢,只能是遂愿以后的行动表示;给不给狂欢的机会,端似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权而定。田副院长大概把原本案件判决就需要吸收社会意见的正常程序,“习惯性”地抛诸脑后了,才将民意的正常表达,夸大成亿万民众皆曰可杀的滔天之怒。不是吗?!
就具体案情而言,李昌奎作案之凶残,对照其逃亡5天后的无奈自首,是否足以免死,应该说,云南高院的法官们与公众的常理认知也确实大相径庭。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个农村男子,因提亲遭拒就衔恨将女方奸杀,然后又丧心病狂将3岁幼童猛撞门框致死,这样连索两命的暴虐,在“保护人权、人性”的适用范围之列吗?又怎么会与“少杀”“慎杀”的现代理念挂钩?最高法院确曾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慎用死刑,但少杀、慎杀绝不等于不杀,对此不可做机械教条理解。以上述的情形而言,判决其死刑,应是顺理成章,怎么就成了“冷漠”和“玷污法律”了呢?
“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死刑”的网络暴力当防,但以白痴方式宽纵应死之人,更当戒。拿为抵触民意“渗透”而虚构出来的伪命题,为自己的工作搪塞辩解,属于色厉内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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