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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收大争议”中的改革期待
www.fjnet.cn 2011-09-08 09:44  胡怡建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依法征税:法在理中

从上述单位发放月饼和夫妻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否要征税来看,争议焦点在于税收征收中的法、理、情。当税处于合法不合情理,或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状态中时,如何来处理税收中的法、理、情,究竟是法大于情、理,还是情、理大于法?

我们认为,在税法既定前提下,作为执行征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有义不容辞的征税职责,依法征税天经地义。但作为执行征税的各级税务机关,在负有依法征税的职责的同时,同样负有依法不征税的职责。也就是说,除了对于税法规定不应该征税的不征税之外,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征税或不征税的,应首先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行使不征税,而不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考虑行使征税,因为税收立法精神是保障纳税人权益,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

如对于这次争议最大的房产加名税,税法并没有规定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要征税,而南京市税务局提出征税,更有武汉、成都、青岛等地已不动声色地征了好多年,都是地方自由裁量权过大,任意扩大征税权而损害公民利益的反映。如果没有媒体介入、社会舆论呼声,南京市税务局等一些地方就会让征税合法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做出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另一方加名免税的决定也说明,地方无权征税,征税不合情理,免税顺应民意。

另外,对于不合情理税法,作为税务机关理应履行依法征税,但作为制定税收法律的立法机构和决策机构,是任由不合情理的税法依然存在,还是改革不合情理的税法,结论应是后者。税法制度为什么要改革,就是因为我们税法存在诸多不合情理地方,改革的第一要务就是要让不合情理的税法变得合情合理。

破解难题在立法

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法体系中,不合情理的税法比比皆是,月饼征税和房产加名征税仅是冰山一角。那么,我国为什么会存在如此众多不合情理的税法呢?问题在于我国税收立法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主要问题是,我国税法由行政立法,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今年刚通过的车船税法外,其他税法都由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这样,行政机构就同时履行着立法、执法、司法职责,立法很大程度上是保障政府收入为最高目标,执法又要以保障政府利益为最高利益,而司法裁决也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三权集一身使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很难形成制约。权力机构更多关心的是依法征税,而较少关心依法征收的税是否合乎情理,税法缺少自我纠错机制。行政立法也使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税法执行不统一,同样税法在各地执行差异较大,导致地区之间不公。

因此,要让税法合情合理,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立法制度,由行政立法改为人大立法。人大立法之所以优于行政立法,至少使立法和行政分离,立法机构让公民参与,将会使税收立法更多倾听民声、反映民意、顺应民心。今年,个人所得税在修正时,用网络投票方式,广泛征求民意,通过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公民共同参与的博弈,最后在行政部门提出3000元起征点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为3500元。为此,有专家撰文把500元称为体现民意的500元,把网上投票称为税收改进一小步,民主立法一大步。体现民意的500元也使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变得更为合情合理,得到大多数公民认可。

在公民参与人大立法后,我国出现了公民关心税法热情从未有过的高涨,不但唤醒了公民维护税法权益意识,也同时提升了公民履行依法纳税的职责。为此,我国人大也正在积极争取收回税收立法权,将税收由行政立法改革为人大立法已纳入人大“十二五”立法规划。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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