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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保障居住证的“含金量”

2012-03-12 09:58  张遇哲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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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居住证制度问题有了新的进展。10日,在全国政协“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提案办理协商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形成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今年将报国务院审定。(3月11日《京华时报》)

从2002年上海“破冰”起,居住证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随着越来越多城市的推行,这一发端于地方的管理智慧,如今悄然上升为国家政策。2010年,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如今,《居住证管理办法》年内报审,又释放出全面实行居住证的可喜信号。

一纸规定的酝酿出台,不仅仅基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目前,全社会已经形成普遍共识: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不应只是一场文字游戏,而应真正体现政府部门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革新,承载流动人口从义务到权利的待遇转变。给予持证人相应的市民待遇,包括享有同等的公共资源、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等,才是居住证制度应有的“含金量”。而这一切无疑需要规范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正如黄明副部长所言,《居住证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目前农民工进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证件和落户。证件意味着权利,实现“同一座城市,同一种待遇”。目前,各地居住证制度都是各自为政,一些地方为居住证附加了诸如金融服务、电子政务、电信充值、社会性便民服务等五花八门的功能,却并未从实质上涵盖就业培训、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流动人口最为关心的市民待遇,导致居住证叫好不叫座。2009年上海市政协的一次调研显示,由于居住证含金量不高,20万名来沪人员不愿办理居住证。

倘若所给非所需,居住证难逃换汤不换药之嫌,令制度善意大打折扣。在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之际,有必要对附着在居住证上的公共服务予以明确。诚然,其他服务措施可以因地制宜,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实施,流动人口就业、技能培训、子女就学等核心待遇则必须写入条文,确保流动人口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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