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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物”至少不应该无责可咎

www.fjnet.cn 2012-11-12 16:12  吴  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今年以来,已经有4辆车被高空掉物砸坏,最多的时候,一天高空抛物10多次。厦门火车站附近的益泰大厦,几乎成了高空抛物频率最高的一个地方。(11月10日《海峡导报》)

事实上,对于“高空抛物”,其实并非没有规制的手段。《侵权责任法》中就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尽管该法一公布就引来争议,质疑者认为,有人高空抛物株连邻居,有悖公平、公正的法律的精神,而且也是在为物业管理者推脱责任,是一种“懒政”;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司法的进步,当公民被无主型侵权后,终于能依法找到救济的路径,体现了法律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救济原则。

乍一看来,“可能”二字用于法律的陈述之中,的确有些不够严谨,当仅仅是“可能”的加害人,便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不得不付出赔偿,如此“株连式”法规,也的确难免冤枉好人。

不过,一直以来,“高楼抛物”似乎成了难治顽疾。一来,究竟谁是高空抛物的元凶,受害者其实很难认定;二来,既然高空抛物难以追究,更有诸多邻居的掩护,如此伤人白伤,还能逍遥法外,还真是成了对高楼抛物者的纵容。放在高楼抛物现象屡屡发生,受害者取证困难,责任人难以认定的背景下,假如放任这一现象继续发展下去,显然也说不过去,更是对受害者的不公。

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侵权责任法》中“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极有可能株连无辜的邻居,甚至有些无的放矢的嫌疑,但是,对于厘清“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并让类似行为付出法律代价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做法其实瑕不掩瑜。事实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为高楼抛物行为承担责任,即便并非完美的对策,但却未尝不是次优的选择。不难设想,尽管有冤枉好人的可能,但真正的凶手,显然将难逃责任,不仅如此,当高楼住户们戴上了“抛物必赔”的紧箍咒之后,没了置身事外的侥幸心理,恐怕或多或少也该有所收敛才是。

综上所述,当高楼住户们不再是邻居抛物行为的庇护者,哪怕从维护自身权利出发,也必须成为邻居抛物行为的制止者与揭发者时,“高楼抛物”的利益同盟才有望被真正打破,有了更多监督,与更多人利益相冲的“高楼抛物”行为也才不会有大行其道的土壤。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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