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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的权威取决于效力而非级别

www.fjnet.cn 2013-05-17 09:46  杨于泽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有媒体报道,今年国务院再次进行机构改革,可机构设置中仍有一些“小问题”:副部级的国家铁路局要监管可能是正部级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副部级的国家能源局要监管的企业不少和它平级……这怎么管?有公共管理专家认为:“目前来说,关系上没理顺。”

这样的逻辑,等于是说,监管机构必须比监管对象级别高。副部级企业,必须是正部级机构来监管;正部级企业,只能由国务院亲自监管,至少也得是一个平级机构负责。现在既然关系“没理顺”,似乎已经注定了监管要失败。

这种看法很不专业,如果公共管理专家也持类似观点,那就十分地荒唐可笑。政府监管的本质,就是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政策,对监管对象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监管须有法律依据,而监管的效力源于法律,与监管机构的级别无关,也不因监管对象的所谓级别而增损。作为监管对象的企业级别再高,也承担守法义务,必须无条件服从监管。

我们经常说,“权大一级压死人”,或者“下级服从上级”,这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现实。但级别低的政府机构“管”级别高的监管对象,其实也是常态。哪怕监管机构级别再高,具体行使监管职能的也只是其二级部门,甚至可以具体到一名处长。在中国古代,台谏机构级别很低,却可以纠察百官。真正管事的是权力,是得到授权的官员,而不是非人格的机构本身。

以为正部级才有资格监管副部级的思维,其实是有“行政级别癖”,它扭曲了政府监管效力的本质。现阶段,一些央企关乎国计民生,而且仍带有企业办社会的特征,国家赋予它们一定行政级别。这种级别享有相应的对内管理权限,也享受一定政治待遇,但与公权力是两个不同范畴。政府监管机构行使公权力,企业是其监管对象,其级别再高,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幻想权大压人,现在是一种流行病,它把公共管理的成败系于监管机构的级别上,汲汲乎级别。铁路总公司是正部级,国家铁路局作为监管者可能觉得很委屈;那些与监管对象同一级别的监管机构,可能也觉得自己级别压不住人。按照这种逻辑,副部级甚至司局级即可完成的监管,非得要“官升一级”。这正是政府机构不断膨胀的根源之一。

我们一直强调建设“小政府”,考诸国际经验,很多国家正是较少内阁部长控制大量低级别甚至无级别的政府机构,实现了完善的公共管理。比如我们的食药监管总局刚升格为正部级,而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雇员近万人,却只是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下辖的一个联邦机构。它的权威性为世界各国所承认,但这种权威性并非来自行政级别,而是来自法律及其执法的高效。要把市场管好,监管机构的级别不是决定性因素。

换句话说,政府监管靠法治。法治确立,获得法律授权的监管机构就有了权威,至于它是何种级别,其实并不重要。既然政府监管机构淡化了级别观念,把某些企业定为部级、副部级就没有道理了。监管对象没有级别,监管机构的级别除了满足官员的官瘾,也就没有太大管理学意义。政府正可以由此大量压缩机构、降低机构级别,减少开支,提高效率。

  • 责任编辑:潘荣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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