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明星微代言视同广告规范

2014-03-17 16:18  毛忠斌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近来兴起的“微代言”模式,开始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和吐槽。这类推广方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艺人既不需要付出多大的劳作成本,又可以很好规避产品责任。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可以辩解为只是个人“分享”,并非推销广告(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微代言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又是个新问题。微代言因为零成本、易操作以及隐蔽性等诸多优势,受到众多明星的青睐,也让很多明星规避了传统代言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尤其是其隐蔽性的操作手法,可用成熟来形容,不显山不露水的营销方式,在泛滥的信息流中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不易为人察觉和诟病。

虚假广告害人不浅,尤其是虚假医疗、食品等广告。约束明星代言,使其不敢轻易做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作出规定。但微代言兴起,目前尚未将这一新形式认定为明星代言,因为它尚不属于代言的经纪范畴,且也无需签订正规经纪协议。如此难免泥沙俱下,虚假广告将会隐约其中,因而对这类现象也应着手规范。

在我看来,微博发言虽然有“烟花效应”——信息的碎片化容易很快消失,但名人、大V们动辄几十上百万的粉丝,其所发言也容易产生病毒式营销的效果,如果是问题产品,受害人数不会太少。所以,微代言也应视作一般广告代言,应当签署合约、履行责任。进而,对于像明星或大V跟朋友在微博聊天中提到某种商品自己用了感觉不错,这样非常隐蔽的代言,认定、追究责任也会容易得多。

福建 毛忠斌/市民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