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临时工干的!”这是网络上不少愤怒网友的第一反应。确实,从当地相关部门的反应来看,和以前一些事件一样突出事件中的“协管员”身份。 某些单位聘请那么多临时工,也许有些人刚一开始,就有万一出事,更可能摘清的考量在里面。 但我们要问,临时工的行为算不算职务行为?像这次福州的协管员打死人,属不属于职务行为? 如果是职务行为,那么行为者的身份,他在内部的劳动关系就不是新闻事件的关键要素。他是编制内也好,领导干部也好,临时工也罢,那是他们内部的劳动关系和待遇问题。总之,他都是代表单位在做事,打死人,也是和单位紧密相关的职务行为。相关单位别想借着凶手的临时工身份,来模糊自己的丑陋,减轻自己的责任! 这样的思路,可以让相关单位知道自己丝毫也减轻不了干系,因此在平时要加强对职务行为的管理。 如果说不是职务行为,那也行!那就需完全照私人行为来处理。自古以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虽然说现在慎用死刑,但对象老弱、影响较大,只要纯粹以私人行为处理,要想从轻到什么程度,我看也难! 这样的处理也有个好处,给一些平时狐假虎威鱼肉百姓的人看看,关键时刻,你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太多事情,包括一些非法强拆,其实也是这个道理。 最怕的是两者都含糊其词,在舆论面前一再突出临时工身份,以此作为遮羞布、挡箭牌和缓冲带,以减轻部门的舆论压力;在司法判决的时候,又举起“职务行为”给临时工做挡箭牌和缓冲带,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这一次,再怎么样至少也要二选一。做人做事,总不能便宜占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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