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4月19日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一艘28万吨的轮船扣押,作为赔偿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4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因为这起案件涉及二战期间的财产赔偿,网络媒体在转载时普遍冠以“中国法院扣押日轮赔偿民间二战损失”等标题。在对日民间索赔步履维艰,且中日关系正陷僵局的当下,这一新闻成为网民争相热捧和支持的对象,不满日本对华政策的民间情绪得以借由此个案集中爆发。截至昨日23点,网易上已有近10万的网友参与互动,跟帖则超过了18000条。多数网民都对法院的扣押行为叫好,甚至有人呼吁:“应该扣押日本在华的所有财产,作为日本侵华的赔偿!” 但仅从法律关系上看,上海海事法院所执行的这一案件根本无关“日本侵华赔偿”,而只是一宗平等主体间的商事诉讼——是私讼而非公案。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几经辗转在上海海事法院获得立案后,终有了今天的结果。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们并不能从这起扣押行为,就得出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有了突破性进展的结论。事实上,二十多年来,由二战中的中国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或日本相关企业发起的索赔诉讼,绝大多数均告败诉。 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步履维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战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和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先后放弃了对日战争索赔。所以,日本法院普遍认为中国民间受害者也无权再向日本或其企业行使索赔权。 而即使认为政府放弃战争索赔并不包括民间也放弃了索赔,中国对日民间索赔仍然要面临“已过诉讼时效”、“国家无答责”或“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等法理障碍。当然更重要的是,中国受害者要向日本提出民间索赔,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向哪国的法院起诉。在日本打民间索赔官司,胜诉概率极小。在中国起诉,就算胜诉也仍然要面临执行问题。没有日本法院的确认和协助,胜诉裁判文书往往也会沦为一张“白条”。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宣传价值和道义价值,早已超越了它原始的救济功能和法律价值。上海海事法院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提供了颇显清晰的路径,但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及此案最终结果仍未可知,类似的执行强制措施能否被普遍运用,还有待观察。在网上呈口舌之争容易,真正为中国受害者在民间索赔中维好权,太不容易!上海海事法院在处理涉及国际战争责任的商事案件中,展现出了中国法院应有的主见与自信,难能可贵。 王刚桥(湖南 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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