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县纪委、县监察局近日出台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意见。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外,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突破现有政策规定、简化优化操作环节等造成工作失误、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党员干部可以申请免责。(5月11日新华网) 当下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各种利益错综复杂,“改革免责”同样具有现实意义。但是,一些批评声音也不无道理,人们担心免责条款会成为逃避责任、扭曲改革甚至改革倒退的护身符。因此,笔者建议,“改革免责”不应“孤军深入”,必须有严格、完善的配套政策来“保驾护航”。 首先,必须制定出严格的免责条件。免责条件必须基于法律框架下,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稳定、公平、效率、秩序等多重价值目标,这样才能避免“改革免责”异化成某些“假改革”的保护伞。 其次,“改革免责”不但追求目标美好,更要追求程序正义。改革不能是少数领导“灵光一闪”、“脑袋一拍”,必须经过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并经过严格论证程序(包括法定程序),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以改革之名,某利己之私”或者盲目改革。 最后,改革的过程中,在考虑如何激发领导干部敢于创新、敢于改革的同时,还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防止公权私用。在“改革免责”政策执行时,必须要拷问:改革的整个过程是否有人监督?谁来监督,如何监督?谁有资格来决定“改革免责”、如何及时纠偏避免重大损失等。 深水区的改革极其复杂,“改革免责”我们同样不能简单视之。推行“改革免责”时,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实施条件,建立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改革免责”才不会走偏,才不会出现“孤军无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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