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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严重晚点应给乘客赔偿

2014-05-22 16:34:04 唐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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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深圳市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提出,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运营质量,擅自停业、歇业或部分站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停运,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200万元罚款。

公众一直在呼吁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晚点赔偿,理由很简单。这是合同法约定的权利保障。一张车票就是双方的合同要约,而相关部门承诺的时间点就是合同责任,误点就是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地铁晚点赔偿应当成为惯例,并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内地地铁服务水平之所以难以提升,就在于缺乏赔偿形成的惩罚性机制。在国外的很多地方,侵权行为除了要被给予重罚,惩罚性赔偿才是违法者无以承受之重。虽然地铁因为人数较多,赔偿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这些都不应成为不引入赔偿机制的理由。

地铁严重延误,最佳做法是赔偿乘客。深圳新规还存在着两方面的不足:没有明确延误时间所对应的罚款,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相关的罚款要用于回馈乘客,公众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保护。若不能弥补漏洞,地铁晚点恐难实现釜底之治。(福建日报)     

——四川·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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