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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双重意义

2014-06-09 07:54:00 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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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识产权设立统一的法律环境,已是当务之急。既培养专才,又能避免地方行政的过度干预,知识产权法院才能既发挥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中国创新,又推动司法改革的双重意义。

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改革重拳迭出。其中,《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之一,将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方向,变为国家层面的具体行动。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现实针对性在于,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已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生产者和拥有者,2009年,中国成为世界商标第一大国,2011年,中国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但另一方面,围绕知识产权的纠纷也成倍增长:2009年-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就多达10万件。另有统计显示,2013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中,有近半涉外。其实,在公众的日常经验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也非罕见。商标冒用、仿用,学术抄袭等事件,屡见不鲜。

知识产权保护落后于知识产权产出的危害性极大。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力保护的后果,是无论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均得不到合理估值,这不仅会抑制生产,而且会让劣币驱逐良币成为市场的显性规则,从而破坏社会的信用环境和基本秩序。

当下,中国已进入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均需转型升级的新阶段。转型升级不仅需要资金的支持,更需要普遍的创新精神的激扬。如果不能让知识产权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不仅创新这一前提条件无法具备,还会鼓励资金等要素资源的错配。

实际上,中国一直在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专门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等,都体现了制度上的努力。但实践也表明,其中仍然存在不少漏洞。

比如,民事、行政、刑事的分类,有可能导致从事实认定到审判法度的不一致,而不同地区由于地方利益诉求不一,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执行也可能大相径庭。宽对本地商品而严对外地产品,很可能是自然选择。

为知识产权设立统一的法律环境,已是当务之急。因为,只有刚性的法律制度才能超越地方利益,统一司法标准,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最明确的标准,划出界线。专门和相对独立的司法审判体系,也是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通行经验。

当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专业性高的特征,因此,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其组成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既培养专才,又能避免地方行政的过度干预,知识产权法院才能既发挥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中国创新,又推动司法改革的双重意义。

本报特约评论员 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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