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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替考案”相关人员该当何罪

2014-06-19 07:09:48 杨  涛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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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央视曝光有人组织外地大学生到河南开封参加高考替考。记者从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获悉,截止到6月18日上午,河南通许、杞县已经排查出疑似被替考生7人,其中通许县4人,杞县3人,正在进行查实认证。对于两县的全部监考人员也正在进行排查。公安部门已对有关人员采取了相应措施,同时派出警力抓捕参与该案的违法犯罪分子。(相关报道见A24版)

教育部新闻办微博发布消息表示,教育部已派工作组赶赴河南、湖北指导督办调查,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确,如此骇人听闻的高考舞弊案,对于其中的涉案者,肯定不仅仅是一般的行政处分甚至是治安处罚能过关的,相关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但是,他们该当何罪呢?

首先是有关监考人员的责任。如果像新闻报道中称,监考人员与外面的人员里通外应,为“枪手”提供便利,甚至是收受金钱,那么,相关监考人员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滥用职权罪,即作为教师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监督高考,行使着国家公权力,他们却滥用权力,任由“枪手”替考,造成恶劣影响;另一个则是受贿罪,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次就是组织替考人的责任。如果组织替考人帮助“枪手”伪造或者变造他人身份证,以达到替考的目的,同时,利用通过收买监考员的方式,让监考员为替考提供方便,那么,组织者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伪造、变迁居民身份证罪,另一个是行贿罪。但是,对于组织替考这种行为本身能否定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检察机关对组织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5被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2012年的“河南开封替考案”,公安机关对组织中介者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认为依照现行刑法无法定罪处罚,而认为无罪。

从现行刑法来看,河南检方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徇私舞弊罪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而组织者往往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并且,目前司法解释也取消了单纯的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只是作为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一个情节。因此,要打击这种非法组织考试的行为,还应当完善刑法,单纯增设相应的罪名。譬如有检察官提出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即在国家级考试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统一考试中,组织他人替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

再次,在替考案中,往往伴有国家工作人员为替考人员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等行为。譬如在“甘肃天水替考案”中,就有派出所所长和民警收受他人贿赂,违法为考生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那么,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须数罪并罚。

最后,则是那些要求他人替考的考生及其家长的责任。如果他们明知要伪造、变造身份证等才能替考,仍然要求组织替考者伪造、变造身份证并提供费用,则可能作为共犯,涉嫌伪造、变迁居民身份证罪。如果他们明知组织替考者收买监考人员,仍然积极提供金钱,让组织者行贿监考人员,则可能作为共犯,涉嫌行贿罪。如果没有上述这两种行为,则可能要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

杨涛(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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