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记者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1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霸道作风令记者十分不解。(7月20日《广州日报》) 该副市长在接受记者采访过程中,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并且提出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殊不知,在其叫嚣着捍卫自己“肖像权”的时候,却是在对抗媒体监督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相关法规对肖像权做出了一些限制条款,其中有“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的规定。而记者采访拍照,只是履行正常的监督权,并未侵犯官员的肖像权。再说,该副市长上镜上报的机会很多,为何单单就在矿难调查时拿“肖像权”说事呢? 如果不是心里有鬼,该领导恐怕不会为了一张照片大动肝火。据称,在核查现场,这位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可想而知,即使没有直接责任,也反映出其作风漂浮、工作不实的一面。矿难既然已经发生了,想的不是怎么调查事故原因,尽量减少损失,而是想着怎么逃避媒体监督,怎么推卸责任,这样的领导称职吗? 实际上,在很多时候、很多场合,不少领导对记者拍照并不十分排斥,反而是趋之若鹜。比如,坐公交、扫大街、下基层、作报告等,都争着抢镜头,为此各地还出现过官员“悬浮照”。但在需要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之时,却一个个当起了旁观者。这样的官员,作秀多于做事,形式主义严重,老百姓非常反感。 显然,该副市长强调所谓的“肖像权”,除了想与负面新闻绝缘之外,还表达出权力的傲慢。在他看来,媒体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算不得什么,只要有可能影响自己的形象和仕途,就该抛到一边。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思想,才会有对记者的颐指气使、发号施令。须知,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有义务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以“肖像权”为理由拒绝监督,则是公权沦为私器的权力观“错位”,而这才是其最需要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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